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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登记编号:云府登72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令第10号 《西双版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8日州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州长 岩 庄 2005年8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西双版纳机场净空区的环境管理,清除因净空环境造成的事故隐患,确保西双版纳机场
2、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4003—1996)》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双版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飞机起降安全而规定的障碍物限制面以上的空间,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或移动物体的高度。 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机场净空区域内从事规划或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机场净空区
3、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经机场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对净空安全无影响后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凡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五条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规定的超高建(构)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构)筑物或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六条 凡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和
4、国家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展规划和机场净空限制图,并报景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划和净空限制图的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经常不定期的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检查,并主动向机场周围的单位和个人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未按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执行,在净空范围内修建高大建(构)筑物,影响飞行和机场正常运行和使用的,城市规划
5、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城市规划和机场净空限制图的要求,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八条 禁止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燃放高空大型礼炮、烟花; (四)施放高空气球、风筝; (五)使用干扰通信、导航的无线电通信频率; (六)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
6、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七)进行飞艇、滑翔伞、动力伞、航模飞行等活动。 第九条 禁止在机场跑道两侧各2000米及跑道两端各3000米范围从事下列活动: (一)饲养、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动物; (二)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三)焚烧农作物桔秆、垃圾等能够产生大量烟尘的物体。 第十条 未向机场管理机构申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洪城区、嘎洒镇、勐养镇、勐罕镇、景哈乡、勐龙镇燃放高升、孔明灯
7、。 第十一条 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举办放飞鸽子、施放高空气球、燃放高空大型礼炮、烟花、焰火、高升和孔明灯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机场书面批复意见开展活动。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俗,并积极协调上级民航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合理安排节日燃放高升、孔明灯等活动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气象局颁布
8、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并经气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放。 第十三条 需要实施人工降雨炮射作业的单位,应当先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报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作业单位必须按照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严格按照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设立无线发射装置及在高层建筑物上安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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