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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编 公司法第5章公司资本制度 5.1公司资本概述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它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经营积累或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财产,虽属公司自有资产,但不属股东出资而不能直接计入公司资本。资本作为股东出资总额,在特殊情况下,有所例外。公司溢价发行股份的情况下,发行价格高于股份的票面金额,而公司的资本额是按全部股份的票面金额计算,股东的实际出资总额会高于公司的资本额,超出资本额的股东出资要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中。2.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3.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2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公司资本的不同表现形式1.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它不包括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和向银行贷款所获得的借贷资本、也不包括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2.授权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依英美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公司的授权资本,否则不予登记。但公司设立时不必将授权资本全部发行,只须部分发行即可,剩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分次发行。3.发行资本又称已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对股东而言,又可称为“认购资本”,即股东承诺缴纳的股本。已发行资本由已缴资本与待缴资本构成。在公司发行完全部的股份前,它总是低于公司资本。3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4.实缴资本又称已缴资本、实收资本,指股东已向公司缴纳的资本。资本已经发行不等于已经实际缴纳。在授权资本制下,也允许股东对其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股款,其实际缴纳的部分即构成实缴资本。如果发行的资本被全部缴足,实缴资本即等于发行资本。4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也称公司实有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在财产来源上,资产主要来自于股东的出资(即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三个方面。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公司资本只是公司资产的构成部分,公司资产在外延上一般要比公司资本宽泛得多,但公司如果经营不善亏损过大,公司资产则可能少于公司资本。2.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公司资金不是公司法上的概念,而是会计学和管理学等其他领域中的概念,它实质上类似或等同于公司法中的资产,都是指公司所拥有的财产,只是公司法中资产的概念范围可能更宽,可能包含某些在会计上不能入帐的特殊资产,如未变现的工业产权和商誉。5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3.公司资本与净资产公司的净资产,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公司的资产实质上是分为自有资产和借贷资产的,但实质上属于公司所有的只是其中的自有资产。净资产正是公司自有资产的价值。公司成立时,由于没有任何对外负债,其资本就是其全部资产,同时也是其净资产;公司成立后,随着公司经营的盈利或亏损、资产本身的增值或贬值等,净资产可能高于资本,也可能低于资本。在公司资产等于负债时,净资产(自有资产)等于零,而公司资不抵债时,净资产则为负值。4.公司资本与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享有的权利。股东权益分为四个部分,即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可分配利润,资本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权益要大于资本,但如果公司没有资本收益,从未盈利,因而也没提留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则股东权益可能等于资本;如果公司亏损,可分配利润为负值的话,股东权益还会低于资本。6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5.公司资本与投资总额公司投资总额是股东为公司设立和经营而向其投入的全部财产总额,包括股东出资形成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之外向公司的投入。关于“注册资本之外向公司的投入”之法律性质,有人认为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借贷,有的则认为应定性为出资性投入或资本性投入,应作为公司的自有财产而不是对外负债。7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5.2公司资本形成三制度一、法定资本制(大陆法系)(一)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指发起设立)或全部募足(指募集设立),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一种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其特征是: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即公司的资本总额须公示。2.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或股份一次性全部发行并募足,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即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须全部发行完毕。公司资本是通过股份或资本发行而形成的,它可以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形成,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次形成,各国公司法对资本的形成方式有不同的制度设计,产生了各国相对稳定的资本形成制度或形成方式。8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3.资本或股份经认足或募足后,各认股人应实际缴纳股款。缴纳方式有全额缴纳主义(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主义两种立法例。前者要求各认股人一次性按认股额缴纳全部股款,不得分期缴纳;后者则不要求一次全部缴纳,各认股人可以分次缴纳股款,但认股人每次缴纳的股款数不得少于应缴纳股款的一定比例,如25%。有的国家对分期缴纳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法国规定为5年。对于实物出资,一般不允许分期缴纳。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变更章程、发行新股等程序。法定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而不是一次缴纳股款。因此,才有了发行资本与实缴资本的概念与区别。法定资本制是某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它不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9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优缺点1.优点: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确定,巩固公司的资本结构;②有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的滥设。③使公司从成立开始就有足够资产担保债务履行,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2.缺点:①由于强制发行全部资本,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不利于鼓励交易;②有的公司在设立之初不需要巨额资本,硬要全部发行,会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③增资程序繁琐,不仅增加了集资成本,而且不利于董事会利用商业机会而及时作出决策。由于以上缺陷的存在,现在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逐渐放弃了以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吸收了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作法,而改采折衷资本制,如德国、法国等。10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授权资本制(英美法系)(一)概念与特征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虽然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随时发行新股进行募集的一种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其特征为: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同时章程也应载明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须全部发行完毕,公司仅发行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并由股东认足,公司即可成立。3.股东认足股份后,一般应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不须股东会变更章程,仅须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授权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分期发行,而不是法定资本制的一次发行。正是在授权资本制之下,才有了授权资本与发行资本的概念与区别。公司章程所定的只是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则取决于公司决定发行的数额。11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优缺点1.优点:①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或股份,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有利于鼓励交易;②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不需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③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发行资本,既适应了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又避免了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效益。2.缺点:由于公司章程中的资本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数额,同时又没有对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其发行期限作出规定,极易造成公司实缴资本与其实际经营规模和资产实力的严重脱节,导致公司的滥设及欺诈行为的发生,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2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三、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衍生和演变而成的资本形成制度,具体又分为许可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两种类型。(一)认许资本制(许可资本制)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公司方得成立;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于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经股东会决议。许可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基础上,通过对董事会发行股份的授权、放宽限制、简化公司增资程序而形成的。这种授权和放宽适用于公司成立后的增资行为,而对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发行仍适用法定资本制的要求。这种制度既坚持了法定资本制的基本原则,又吸收了授权资本制的灵活性。但许可资本制的核心仍是法定资本制。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基本上都实行了许可资本制。13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折衷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章程中应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东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但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资本不得低于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折衷授权资本制是在授权资本基础上通过对董事会股份发行授权的限制、规定其发行股份的比例和期限形成的,这种限制适用于公司自设立时起到成立后的所有股份发行行为。这种制度既坚持了授权资本制的基本精神,又体现了法定资本制的要求,而其核心则是授权资本制。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就是这种折衷授权资本制。总之,无论是许可资本制,还是折衷授权资本制,既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设立欺诈行为,将法定资本制的严格性与授权资本制的灵活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它代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14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四、我国新旧公司法实行的资本制度之比较(一)我国旧公司法实行的资本形成制度我国旧公司法实行的是典型的法定资本制,但我国的法定资本制最为严格和彻底,不仅要求股份的一次认足,而且必须一次缴纳。旧《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第7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可见,在我国,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公司的资本总额不仅要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而且要全部发行出去,并由股东实际一次性全额缴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即为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三者含义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所放宽,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分期缴纳制度仍属法定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或折中资本制。15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我国新公司法实行的资本形成制度我国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原为实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公司法》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有限公司分别规定为50万、30万和10万。新《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原为10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6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有学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实行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或者折中资本制。但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实行的基本上是折衷资本制,不过,这种折衷资本制只适用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资本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适用。17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5.3公司资本三原则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它们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三者共同构筑了法定资本制。公司资本三原则虽形成于大陆法国家,但同时也为英美法国家不同程度地吸收和采纳。确立公司资本原则的根本原因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成熟与完善,是公司独立的财产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证公司本身的正常发展,维持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18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或由公司全部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它是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原则。按照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资本既要确定,又须认足,这正是法定资本制的内容,因此,通常又把资本确定原则等同于或称为法定资本制。资本确定原则的确立最初是基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规范和限制,其后,这一原则也被适用于有限公司。19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资本维持原则(一)概念、目的与适用范围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公司的实有财产,但在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其实有财产会由于公司的亏损而低于公司资本。资本维持原则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资本维持原则一般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原则加以阐释,但事实上它也基本适用于有限公司。20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该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资本维持原则是贯穿整个公司资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存续期间的重要原则,各国公司法围绕资本制度建立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是资本维持原则直接或间接的体现。该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是:1.股东退股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2.亏损先行弥补。3.无盈不分。即公司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否则,等于以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其效果相当于股东变相抽回出资。4.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公积金的作用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充实公司资本和弥补公司经营的亏损。5.禁止折价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因为公司资本是按股票的面值计算的。21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6.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物。8.限制非货币出资。由于非货币出资在价值评估和权利转移方面的特殊性,容易造成资本虚假,因此,很多国家与地区的公司法通常限制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出资,禁止劳务、信用等出资。9.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其中包括股份未被全部认购时的认购担保责任、股款未被全部缴纳时的缴纳担保责任和实物出资过高估价时的差额填补责任。10.转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22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三、资本不变原则(一)资本不变原则的含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可见,这里所谓的“不变”,并非资本的绝对不可改变,而是指不得随意增减。为了体现公司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减少通常会作出严格的程序限制,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关于公司减资的章节详细介绍。23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关系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具体表现为:1.两者保护债权人的角度不同。资本维持原则是从公司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的相互吻合方面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而资本不变原则则是仅从注册资本数额本身来防止公司资本在形式上的减少。前者维持的是公司资本的实质,而后者维持的则是资本的形式。2.如果只有资本维持原则而没有资本不变原则的限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就可随时变更。公司实有财产一旦减少,公司即可相应减少其注册资本额,那么资本维持原则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3.如果只有资本不变原则而没有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形式上虽不能变化、减少,但却可以使公司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相吻合,造成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24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5.4股东出资制度一、股东出资的方式与法定要求(一)股东出资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通常称为“股份”,其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一般不称为“股份”,而是直接称为“出资”,出资采用“股单”的形式,我国叫“出资证明书”。至于其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的份额,各国做法不大相同。归纳起来,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三种方式:1.出资不平等制。即每个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的数额可以不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就是采用的此种制度。2.基本出资制。即每个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的数额可以不同,但必须是某一固定数额的整数倍。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条规定,任何股东不得在设立公司时认缴多份基本出资;可以为每个股东规定不同的基本出资份额,该数额必须是100德国马克的整数倍。25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3.出资平等制。即将公司资本划分为均等的份额,每个股东可认购一份,也可认购数份,各股东拥有与其出资股数相对应的份额。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采取的是此种制度。出资平等制下股东的出资份额,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形式上是相同的。它们最大的区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单),不可以作为流通的标的;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票),却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二)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股东的出资应符合以下法律要求:1.对非货币出资应进行价值评估;2.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结构应合法;3.股东出资应向公司办理产权转移手续;4.出资应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26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新旧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形式之比较(一)旧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在股东出资形式上,我国旧公司法实行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五种出资形式,并规定了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限制,而排除了劳务、信用、股权、债权等其他形式的出资,不允许当事人对出资形式作另外的约定。此种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与旧公司法实行的严格法定资本制相辅相成,体现了资本信用之理念。27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2005年《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虽然仍采用法定主义,但不再只是对出资形式作简单的列举,而是改采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界定方式,这就是《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见,新公司法一方面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原为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最为普遍的出资形式,将将著作权纳入了出资范围;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抽象标准,从而大大地放宽了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依此规定,非货币财产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标准就可作为出资: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这体现了公司立法由单纯坚持资本信用理念转向了兼顾资产信用的理念。那么,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能否作为出资的形式呢?新《公司法》没有明确作出回答,那就要看它们是否同时符合以上“可用货币估价”与“可依法转让”两个标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限于篇幅,不拟详细讨论。28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5.5增资与减资一、增加公司资本(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程序与方式1.增资程序:由董事会制订增资方案,然后提交股东会决议,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购买权,增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2.增资方式:(1)增加新的股东,为公司注入新的资本。(2)不增加新股东,但按原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股东的出资数额。(3)既增加新股东,又增加股东的出资数额。29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的程序与方式1.增资程序:由董事会制订增资方案,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一般应由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增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2.增资方式(1)增加股份数额,但不改变单位股份的金额。(2)增加单位股份的金额,但不改变公司的股份总数。(3)既增加股份数额,又增加单位股份的金额。(4)将公司的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0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二、减少公司资本(一)减资类型1.实质性减资:即因预定资本过多(资本过剩)而迫使公司减资。2.形式上减资:即因经营不佳、亏损严重导致公司减资。(二)减资方式1.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方式:(1)减少股东人数。(2)不减少股东人数,但减少每个股东的出资数额。(3)既减少股东人数,又减少股东的出资数额。2.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方式:(1)减少股份数额,但不改变单位股份的金额。此方法又可分为合并股份和消除股份,前者指合并两股或两股以上的股份为一股;后者是指取消一部分特定股份,依是否需要征得股东同意又分为强制消除和任意消除。(2)减少单位股份的金额,但不改变公司的股份总数。(3)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单位股份的金额。31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三)减资程序(我国)1.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3.召开股东会,对减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采取特别决议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减少资本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减少资本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通知及公告债权人。公司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5.处理公司债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6.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32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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