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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烟草财税体制改革研究(第一部分:中国烟草财税体制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国烟草财税体制的改革与调整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烟草财税体制共进行了6次改革和调整: (一)1983年卷烟工商税上划为中央税1982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卷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2月2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卷烟和酒的工商税收上划后有关体制结算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从1983年起将卷烟的工商税划为中央税。 (二)1992年11月进行的
2、烟草产品税率调整199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出台了两项重要的烟草税收政策:(1)为解决卷烟工业政策性亏损,国家调低了卷烟产品税率,甲、乙级卷烟税率由60%下调到52%,丙级卷烟由56%下调到48%,丁级卷烟由50%下调到42%,4个等级都分别下调8个百分点;雪茄烟由47%调到40%,降低7个百分点;戊级卷烟32%的税率保持不变。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调整为38%。(2)放开卷烟出厂价格和调拨价格。 (三)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
3、要举措,涉及烟草的财税体制和政策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原地方财政包干制,对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现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
4、和转移支付制度。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涉及烟草的财税体制和税收政策调整主要包括:国家对卷烟由征收产品税改为征收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税率设置为:甲类卷烟、进口烟税率为45%,乙类及以下卷烟、雪茄烟为40%。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税率为17%。另外,卷烟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多少还影响到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以及今后“两税”的增长分成。因为根据分税制改革的规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即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作为中央财政今后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地方“两
5、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增加0.3%,如果1994年以后地方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的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下调为31%,属于地方税;另外其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小额税种也属于地方税。烟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则按行政隶属关系缴纳,中央企业属中央收入,地方企业属地方收入。 1994年税改后,卷烟企业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综合起来税率达到50%~51%,企业的税赋加重,大部分卷烟企业处于税高利亏的状态,处境十分困难。烟草企业为了避免全面亏损,普遍采取以商补工的办法,即通过设立调拨站的形式
6、,以关联交易由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调拨站转移销售收入和利润,这种做法虽然避免烟草企业全面亏损,但导致了国家税收流失,加剧了卷烟市场的无序竞争,也与《会计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1998年7月进行的税率调整 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烟叶价税和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将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两档改为三档差别税率:一类烟调高至50%;二、三类烟保持40%;四、五类烟下调为25%。这次调整调低了四、五类烟的税率,解决了当时农村低档卷烟供应不足的问题,但由于低档烟税赋减轻,高档烟税赋加重,对烟草行业实施“扶优关小”的企业组织
7、结构调整不利,也没有真正解决1994年税改后烟草行业出现的“以商补工”问题。对烟叶收购继续实行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政策,取消各种形式的价外补贴,提高全国烟叶平均收购价(每担350元),降低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 (五)2001年6月对烟草制品税收政策的调整 2001年6月1日起,国家决定再次调整卷烟税收政策,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征税方式,首先从量按每箱(5万支)卷烟征收150元的定额消费税;然后按卷烟企业的实际调拨价从价计征消费税,税率设计由原来的三档改为两档:核定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大于等于50元/
8、条的,按45%征收;调拨价(不含增值税)小于50元/条的按30%征收。征收环节仍在工业生产环节。此次税收政策调整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重新确定卷烟的计税价格,即由过去按出厂价计税改为由税务部门核定卷烟的实际调拨价作为从价计税的依据,以解决1994年以来一些卷烟企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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