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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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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各有关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
2、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试行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分级编制、分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分步实施。 (五
3、)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五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省财政厅为实施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七条省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订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4、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交,汇总编报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根据决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主管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和年度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预算编制 第九条省财政厅每年布置一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5、算草案编制工作,同时向预算单位和企业下发预算编报通知。 第十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省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六)上年结转。 第十一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各企
6、业按《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省财政。 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企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研发性支出,即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
7、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费用性支出项目、研发性支出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 省财政按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及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四)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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