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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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内部以及对原有建筑物

2、、构筑物装饰装修及其相关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的指导。工商、税务、规划、房管、公安消防、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设立为建筑装饰装修消费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劳务交易、信息咨询、设计、监理、质量评估等服务的市场或者企业。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建设、设计、施工和

3、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七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招标投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到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报建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手续。 第八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和居住小区无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到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办理开工登记。 第九条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4、 第十条  发包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申请领取资质证书,应当向装饰装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上报发证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装饰装修施工资质。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管理人员

5、和技术人员必须经市装饰装修管理部门专业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遵守施工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以及施工人员的上岗证不得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和复制。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应当符合规定

6、的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表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设计的外部立面要求。 第十九条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建筑装饰装修:(一)新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二)原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的。 第二十条 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对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向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对

7、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核准书,取得核准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经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审查。 没有施工图设计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

8、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二)拆、改承重墙,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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