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拟出台《泗阳县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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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县政府拟出台《泗阳县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泗阳县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并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联系人:庄咸华,联系电话:85239135,电子邮箱:JSWXG2005@126.COM泗阳县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划建设殡葬服务设施,集中清理整治殡仪服务不文明、公墓运营不规范、殡葬管理不到位行为,强化殡葬市场规范长效管理,促进殡葬市场和农村环境显著改善,倡导文明、绿色、简约殡葬。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

2、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宿迁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宿办发[2015]66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墓,指经批准建设的为当地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存放服务的公共设施。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和殡葬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乡镇(街道)应加大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工作的投入,将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经费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8—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公墓与殡葬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各乡镇(街道

3、)负责辖区内公墓的建设与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等具体工作,村级公墓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县规划、国土、发改、住建、财政、市场监管、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与殡葬管理工作。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公墓布点专业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乡镇(街道)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原则上每1万人可建立1

4、处集体投入和运营的村级区域性简易公墓,每处控制在5亩以下;各乡镇(街道)可建立1处集体投入和运营的乡级公墓,总人口在4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可建立2处,每处控制在30亩以下。第七条农村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废地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鼓励建设生态葬公墓。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墓:(一)耕地、国有林地;—8—(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河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三)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可视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第八条公墓建设用地,可从乡镇(街道)集体公益性(非耕地)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

5、造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将农村公墓布点专项规划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通过开发水工用地、废(瘠)地,改造“老林地”、“老坟场”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乡镇公墓相关手续。对已投入使用,但用地手续不规范的乡镇(街道)公墓,由县国土部门会同乡镇(街道)限期整改到位。第九条公墓建设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经营性公墓。第十条申请建设公墓的乡镇(街道)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公墓审批表;(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

6、、建设资金、用地规模等内容);(四)规划设计方案;(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8—公墓应按照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公墓规划设计提倡园林化、墓型简约化,生态葬墓区规划用地不少于规划总面积的20%,布局科学合理、环境肃穆整洁,并留有一定区域用于农田老坟搬迁安葬。第十二条公墓建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和公墓所在乡镇(街道)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公墓迁移或撤销,应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公墓管理和服务。第三章殡葬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县民政、公安、人社、财政、卫计、殡仪馆、公

7、墓等单位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死亡证明、公安销户、人社一次性丧葬结算、殡仪馆火化、墓地安葬信息联网。(一)对“二次棺葬”、私埋乱葬等违法违规人员取消惠民殡葬补助,并由县民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严堵乱埋乱葬漏洞。(二)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限价。公墓墓葬费、管理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物价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核定。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发改和民政部门备案。(三)开展殡葬执法检查,每年由县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城管、发改—8—、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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