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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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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1-21【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组织条例 第1条 本条例依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2条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以下简称本所)承内政部警政署署长之命,掌理下列事项: 一警察通讯网路与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二警用有线电讯系统之设计、施工、运用、维护及管制事项。 三警用无线电讯系统之设计、施工、运用、维护及管制事项。
2、四警用通讯器材之采购、管理及补给事项。 五警察通讯设施之研究更新事项。 六其他有关警察通讯事项。 第3条 本所设四课、一室、二中心;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管理、印信、出纳、事务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中心事项。 第5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警正或警监,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所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襄助所务。 第6条 本所置技正九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
3、课长四人,警正,其中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八职等;主任四人,警正,其中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八职等;技士七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课员三十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二十人,职务得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二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十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7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
4、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8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9条 本所为应业务需要,得于适当地区设置分所十所及中继台十台至十二台;各分所及中继台,应冠以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及各地区之名称。 分所置分所长十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其中五人,由技正兼任;技士七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课员十人,警佐或警正;技佐六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
5、至第五职等,其中三十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线务员二百四十七人至二百五十七人,话务员二百十八人至二百四十人,书记十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中继台置台长十人至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技士五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九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四十六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10条 第五条 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除警察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
6、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政府警政厅警察电讯所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线务员、话务员及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本条例所列线务员、话务员及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11条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层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12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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