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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4-11【正 文】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以下简称本所),设下列各组、室,承内政部警政署署长之命,掌理全国警用通讯事项: 一第一组。 二第二组。 三第三组。 四第四组。 五保防室。 第3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所长一人,襄理之。 第4条 本所
2、置技正、组长、主任、技士、组员、书记。 第5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6【法规名称】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4-11【正 文】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以下简称本所),设下列各组、室,承内政部警政署署长之命,掌理全国警用通讯事项: 一第一组。 二第二组。 三第三组。 四第四组。 五保防室。
3、 第3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所长一人,襄理之。 第4条 本所置技正、组长、主任、技士、组员、书记。 第5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6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所设修造中心,置主任、课长、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办理警用无线电机制造、修护等事项。 第8条 本所设无线载波管制中心,置主任、中继台长、技士、技佐,掌理无线电载波系统指挥、管制、运用、维护、保养等事项。
4、 第9条 本所于台北、宜兰、新竹、台中、南投、台南、高雄、花莲、台东、澎湖各设分所一所,掌理各该区内有无线电通讯等事项。 前项分所,各置分所长、技士、技佐、办事员、线务员、话务员、书记。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官阶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
5、────────┤ │本│所长│警正一阶至警监四阶│一││ │所├────┼─────────┼────┼────────┤ ││副所长│荐任第八职等│一││ │├────┼─────────┼────┼────────┤ ││技正│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九││ │││职等│││ │├────┼─────────┼────┼────────┤ ││组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 │││荐任第七职等│三││ │├────┼─────────┼────┼──
6、──────┤ ││主任│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 ││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二五││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组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四││ ││├─────────┼────┼────────┤ │││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一│
7、内一○人俟留用雇│ │││职等││员出缺后改置。│ │├─┬──┼─────────┼────┼────────┤ ││人│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 ││事├──┼─────────┼────┼────────┤ ││室│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四││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会│会计│荐任第七职等│一││ ││计│主任││││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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