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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中心找法网全国免费法律咨询:http://china.findlaw.cn/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例分析来源:作者:日期:09-03-13被告人张耀喜,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浙江省南孔律师事务所(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浙江省衢州市荷花三路乌引工程综合楼三单元201室。1999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忠咸,浙江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升科,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199
2、9)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耀喜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200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新、代理检察员兰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耀喜及其辩护人张忠咸、郑升科,证人李洪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耀喜在受聘担任盗窃被告人陈林鸿辩护人期间,为了使陈的盗窃数额由巨大变为较大,将工作重点放在陈于1998年12月30日夜第三次参与盗窃价值为3000余元的铝锭的事实上,并将案情及该事实能否认定在量刑上的利害关系,告诉陈的姐姐陈玲明。同年4月第8页共8页房产纠纷律师http:/
3、/china.findlaw.cn/fangdichan/刑事辩护律师http://china.findlaw.cn/bianhu/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中心找法网全国免费法律咨询:http://china.findlaw.cn/20日,被告人张耀喜违反规定,独自一人到陈玲明家约见陈的朋友李洪涛,在陈玲明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向李透露案情,并告知陈案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节。以诱导性的设问方式进行询问,致使李洪涛违心地肯定了张设定的1998年12月30日夜李与陈在一起的“事实”和“情节”,形成了一份陈林鸿无作案时间的虚假“调查笔录”。同年5月4日
4、即陈案再次开庭审理前一天,被告人张耀喜再次会见了陈林鸿,并趁无人之机指使陈改变以往的供述。开庭后,又将李洪涛的伪证递交法庭。被告人张耀喜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已影响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耀喜辩解,其在担任陈林鸿辩护人期间,未将陈的案情告诉陈玲明,也未将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节告诉李洪涛。在向李洪涛取证时未对李进行威胁,更未对其进行诱导式的发问,之后又未指使陈林鸿改变以往的供述。担任辩护人期间的所做的工作,旨在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并未妨害刑事诉讼。因此,请求法院宣告其无
5、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耀喜主观上没有妨害作证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同时认为李洪涛的当庭证言不可信,起诉书仅凭这一不可信的证言控诉被告人张耀喜诱导李作虚假陈述,缺乏依据。并认为被告人张耀喜在向李洪涛取证时先出示证件,然后一问一答形成了第8页共8页房产纠纷律师http://china.findlaw.cn/fangdichan/刑事辩护律师http://china.findlaw.cn/bianhu/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中心找法网全国免费法律咨询:http://china.findlaw.cn/1
6、999年4月20日的调查笔录,最后李洪涛还亲笔写上“以上已经看过,跟我讲的一样”,并签名、捺印。此份笔录完全是李洪涛出于友情故意作伪证所致,而不是被告人张耀喜的诱导形成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常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并未妨害刑事诉讼,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张耀喜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耀喜于1999年3月11日接受盗窃被告人陈林鸿姐姐陈玲明(原与被告人张耀喜熟识)的委托,担任陈林鸿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之后,被告人张耀喜到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复印了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衢柯公侦字(99)21号起诉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陈林鸿盗窃五次,价值11530第8页共8页房产纠纷律师http://c
7、hina.findlaw.cn/fangdichan/刑事辩护律师http://china.findlaw.cn/bianhu/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中心找法网全国免费法律咨询:http://china.findlaw.cn/余元,其中1998年12月30日23时盗窃铝锭价值3134.10元及同案犯罪嫌疑人韦永亮在逃等事实。4月19日,又到本院复印了陈林鸿盗窃一案的有关案卷材料。同年3月26日、4月20日被告人张耀喜先后二次会见了陈林鸿。会见中,陈辩解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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