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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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5]50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由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2、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采集发现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审核、确认,及时准确地录入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并通过合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地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和执业人员等的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和使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

3、四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第五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成立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和信用结果应用等日常具体工作。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质量安全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行政审批事务处、建委窗口、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墙改办、

4、市散办等,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设、建发局(建管中心)为本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是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单位。市建筑工程协会、市市政工程协会等行业社会团体为良好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单位。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即时通过“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将采集、记录、审核、确认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进行汇总,通过合肥建设网后台管理系统并形成纸质表格统一报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牵头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房产局、市水务局、市

5、交通运输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重点局及市轨道办等“信用合肥”成员单位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记录第七条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为:1、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系统采集、录入、审核、公布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2、良好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良好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

6、监督机构,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良好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公布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第八条信用信息的记录内容为:1、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部、省、市、县发文通报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以及信用评价标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内容均应按照规定如实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2、良好行为记录内容:企业和个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良好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均可录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第九条信用信息的记录规则为:1、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和个人因同一事由受到处罚扣分或表彰加分的,以受到的最高扣分(加分)标准单项计分,

7、不重复累加。2、外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仅限于其在肥承接项目时所受表彰或处罚的信用信息,以及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颁发的综合评优表彰或处罚内容。3、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按《合肥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动态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合建建管[2015]27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4、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尚应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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