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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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守法、履约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第三条对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基础设

2、施工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供应企业、工程担保企业等;(二)在本市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三)其他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13第一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处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

3、正的原则。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认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各区(含光明、坪山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依照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照信用评价等级实

4、施差别化监管。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种类第三条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工程建设及相关法规,认真履约合同约定和社会责任,自主创新、开拓市场、依法纳税,受到政府、社会、市场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13(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及相关法规,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和社会责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或被社会、市场等作负面评价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就对方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建

5、设合同情况的评价信息。第一条不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可作不同的分类。其中,(一)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1、企业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受到褒奖的信息、在本市纳税的信息、工程业绩信息、合格的履约评价信息,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良好信息;2、个人获得与工程建设有关奖项的信息,执业工程业绩信息、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良好信息。(二)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包括:1、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招标投标、经营管理、合同履行、从业资格等方面产生

6、的不良行为信息。2、个人在履行职责、执业资格等方面产生的不良行为信息。其他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分类另行规定。第二条实行信用信息分级与公示制度。(一)良好行为等级按照建筑市场主体获奖层级、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以及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一般、较好、良好、优秀、非常优秀五级,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自相关证明文件或认定文书中注明的时间起算;13(二)不良行为等级按照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很严重、严重、一般三级,公示

7、期为6个月,自录入信用档案之次日起计算。(三)履约评价等级根据合同相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划分,可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级,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良好、较好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等级。前两级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不合格等级公示期为6个月。第一条不良行为信息的公示期届满后转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系统内部保存,原则上不再对外提供和查询,但本企业和个人可自行查询。详细规定按照本办法附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表》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8、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表》进行修订调整。第二条信用信息在规定的公示期或有效期内计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得分。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三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办理企业信息卡,建立电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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