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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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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用益物权教学重点:1.用益物权的含义、特征。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含义(一)概念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特征:1.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2.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3.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4.是一种定限物权。二、用益物权的体系(一)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1、地上权;2、地役权;3、永佃权;4、房屋典权。(二)中国物权法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三、准物权(一)准物权概述是指自然人法人
2、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特定空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捕捞权等。特点:1.权利标的不同(标的不是物,是自然资源、消耗物);2.权利行使方式不同(不是实际控制,是检测、开发、摄取等);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不是自愿原则,需行政许可);4.权利行使上的不同(私权特点不突出,是强制性规定)。(二)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区域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持续使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1.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权证书)(1)申请审批;(2)招标;(3)拍卖。2.海域使用权的效力(权利、义务)3.海域使用权的消灭(期满、征用、
3、填海等)(三)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1.矿业权的取得。(1)依申请取得;(2)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3)以转让方式取得。2.矿业权的效力。(1)探矿人的权利、义务。(2)采矿人的权利、义务。(四)取水权利用地下水、地上水(江河湖泊)。1.取水权的取得。(1)直接取得;(2)依申请取得;(3)依转让方式取得。2.取水权的效力。(五)渔业权(养殖权、捕捞权)1.渔业权的取得。(1)直接取得;(2)依申请取得。2.渔业权的效力。(1)养殖权人的权利义务。(2)捕捞权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述(一)概念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
4、或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特征:1、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2、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3、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设定1、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生效,权利设立。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县级政府颁发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是行政确认行为,不具有物权性质。(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28条)1、流转原则(5项)2、流转方式(1)转包:受转包人为同一集体组织成员;(2)出租:承租人为集体组织外部人员;(3)互换:组织内部成员;(4)转让:受让人为其他农户。承包关系终
5、止。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公示互换、转让可以登记,登记对抗。(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权可以继承,耕地、草地承包权不能继承;2、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权都可继承。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的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权。2.自主经营权。3.依法流转权。4.相应补偿权。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人)的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土地承
6、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1)承包方转为非农业户口;(2)承包方连续两年抛荒的。5.在特定情况下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须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一)消灭原因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3.承包期限届满未继续承包;4.土地被征收;5.承包地灭失或严重损毁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6.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后果1.承包方返还土地的义务;2.承包方的农作物取回权;3.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五、“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四荒”承包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二)承包方不以内部承包为限,可以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三)发包程序和方式(属
8、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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