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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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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刑法的法益综述本文环境刑法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法律,环境刑法学则是以研究保护环境刑法法益的理论与立法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分支学科。在环境刑法学中,环境刑法法益居于最为重要的地位,是环境刑法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中心课题。一、环境刑法法益之争及其评析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它是西方刑法学者在探究犯罪本质的过程中提出的。环境刑法法益是指环境刑法规范所保护的而为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人们共同享有的利益。但对环境刑法法益的具体含义在学界却没有统一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环境保护制度说该学说认为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本身所固有的特点来
2、看,该类犯罪的客体或者法益应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该学说表明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是为了配合环境法惩罚侵害环境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将制度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并不恰当,国家设置制度还有更深层的保护法益存在。(二)公共安全说该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该学说体现了强势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看到了环境犯罪与人身、财产法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将环境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不妥当的。(三)双重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和为环境犯罪所间
3、接侵害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虽然此种理论遭到了批判,但是笔者认为此学说看到了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法益,或说环境生态法益;二是传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四)环境利益说或环境法益说该学说认为现代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应当确立为“环境利益”,即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以环境为主体的“环境法益”。笔者也赞同环境法益是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或法益,但环境法益应当是以人为主体,并不是以环境为主体。4(五)环境权说该学说认为环境刑法法益就是环境权。环境权的内涵一般是指法律赋予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
4、利。但直至目前,环境权仅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并且学界对此认识不一,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法益是传统法益。环境刑法保护的传统法益即环境刑法所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至于这种传统法益的种类,又有不同的表述,如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笔者认为,环境刑法法益包括传统法益。虽然传统法益是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但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不应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此种观点将环境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混同,因为环境犯罪更多地是通过
5、环境对人们所享有的利益的一种侵害,而不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另外,将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不恰当的,国家设置制度还有深层的保护法益存在,例如,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等,这才是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至少国家的行政管理权而非管理制度是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第二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法益是环境权或环境法益。环境权的含义还没有统一明确。环境法益则是指环境刑法所保护的环境利益。笔者认为,环境权虽然被学界普遍认可,但是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且学界对此认识不一,故将环境权直接作为环境刑法法益有欠妥当。而环境法益,应当是环境刑法法益的内容。但
6、学者对环境法益没有统一的认识,甚至有学者认为环境法益包括了传统法益的内容。环境法益的内涵需要得到进一步明确。第三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是多重的,既包括传统法益,也包括环境法益。笔者认为,此类观点看到了环境刑法法益的两个方面,并且此类观点中的环境法益没有包括传统法益,而是与传统法益共同构成环境刑法法益的新型法益。二、对环境刑法法益内涵产生争议的原因(一)价值取向存在分歧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是指研究环境刑法法益所依据的价值观的选择。对环境刑法法益的概念所作的不同界定,反映了不同的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根据各学者对环境刑法法益所作的不同定
7、义,可以看出以下三种价值取向:第一,坚持“人类中心主义”,这主要体现在坚持环境刑法法益是传统法益的观点中;第二,坚持“生态中心主义”,例如,有学者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4是以环境为主体的“环境法益”。第三,在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兼顾“生态中心主义”,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的结合是对其比较好的阐述,并且这种价值取向已经越来越受关注。但是总的来说,对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仍然存在分歧,这可谓是环境刑法理论发展的一道屏障。(二)对环境刑法法益特别是环境法益认识不一致近年来,环境利益或环境法益慢慢地成为了讨论环境刑法法益时的重点话题,但是各学者对环境利益
8、或环境法益的认识仍有较大差异。学者对环境法益的认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甚至在内容上是坚持以人为主体还是以环境为主体都存在分歧。三、环境刑法法益之抉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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