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类型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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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类型化探究  对案件实行集中管理,是这些年高检院为改革完善检察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而大力推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截至2012年10月,全国已有2250个检察院设立了专门案件管理机构,其中省级院除军事检察院外均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形成了不同的案件管理模式。对这些不同的案件管理模式进行类型化研究,对比分析不同案件管理模式的利弊得失,进而为改进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提供理想参照,对于全面认识和把握当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现状,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以狭义的案件管理范畴为研究对象,为使案件管理类型化研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

2、,以案件管理的目标为基准对案件管理进行分类,即将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划分为程序监督型、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兼顾偏重实体监督型、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兼顾偏重程序监督型等三种类型。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及其评估(一)第一种模式:程序监督型14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类型化探究  对案件实行集中管理,是这些年高检院为改革完善检察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而大力推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截至2012年10月,全国已有2250个检察院设立了专门案件管理机构,其中省级院除军事检察院外均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形成了不同的案件管理模式。对这些不同的案件管理模式进行类型化研究,对比分析不同案件管理模式的利弊得失,进而为改进和完善案件管

3、理工作提供理想参照,对于全面认识和把握当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现状,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以狭义的案件管理范畴为研究对象,为使案件管理类型化研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以案件管理的目标为基准对案件管理进行分类,即将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划分为程序监督型、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兼顾偏重实体监督型、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兼顾偏重程序监督型等三种类型。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及其评估(一)第一种模式:程序监督型14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类型化探究  对案件实行集中管理,是这些年高检院为改革完善检察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而大力推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4、截至2012年10月,全国已有2250个检察院设立了专门案件管理机构,其中省级院除军事检察院外均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形成了不同的案件管理模式。对这些不同的案件管理模式进行类型化研究,对比分析不同案件管理模式的利弊得失,进而为改进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提供理想参照,对于全面认识和把握当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现状,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以狭义的案件管理范畴为研究对象,为使案件管理类型化研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以案件管理的目标为基准对案件管理进行分类,即将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划分为程序监督型、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兼顾偏重实体

5、监督型、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兼顾偏重程序监督型等三种类型。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及其评估(一)第一种模式:程序监督型14在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查权的相对分离是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主张案件管理应针对办案中的程序性问题,即是否严格遵守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的职责权限、办案时限等程序性规定进行监督,通过审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执法活动,确保办案质量。[1]程序监督型的案件管理实践中以上海市检察机关的模式最具代表性。上海检察机关在1997年就设计开发了检察动态办案系统辅助流程办案,实行案件集中管理。目前上海三级检察院均已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把案件统一归口管理、流程监

6、控和统计分析作为案件管理中心建设的三项职能,统一收送案、统一分配案件、统一流程监控、统一信息查询,明确在案管职能定位上把握案件管理是程序性管理而不是实体管理,所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都得到了控制,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能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履行,案件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全部业务情况,便于检察长对办案进行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得到充分发挥。[2]目前实行这一制度的主要还有哈尔滨、福州等地检察院。这一案件管理模式在内部又有区别,上海、哈尔滨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中全面避开实体监督的内容;福州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过程中,一般不介入案件的实体

7、审查,仅在阶段性调研过程中,涉及同类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和案件的实体分析。14该种模式主要问题在于:一是程序监督上仍然存在盲区,包括对庭审活动、初查、侦查活动等,这些执法办案活动均由业务部门独立开展,在此过程中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检察机关内部规定无法监管;二是实践中对案件的程序管理和实体监督有时难以截然分开,特别是大量案件是程序错误导致实体错误的案件,对案件进行实体监督是案件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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