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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特色宪法诉讼制度模式之建构 摘要:宪法诉讼具有跨越地域的属性,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因此,在我国构建宪法诉讼制度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关键词:宪法;诉讼制度模式;建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2-0041-01宪法诉讼作为一种依据宪法来解决生活政治矛盾和冲突的制度,在现代社会控制系统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宪法诉讼具有跨越地域的属性,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因此,在我国构建宪法诉讼制度模式已是大势所趋。一、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模式的选择4宪法诉讼制度模式的选择是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诉
2、讼制度的首要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各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发展趋势。据统计,世界上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已有一百多个。最典型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模式。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并结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我国宪法诉讼的模式的选择应为宪法法院模式,而不能采用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模式。这是因为:第一,从社会性质上看,普通法院模式是以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而我国的政治体制模式则是以社会主义的“议行合一”原则为基础的。因此,由普通法院对我国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是不可行的,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格格不入。第二,
3、从法律体系上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性,而我国法院由于各种原因,权威性普遍不高,由权威性普遍不高的普通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一最重要的权力,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三,从法院工作人员上看,由于“违宪审查”是一项具有很强政治性、法律性、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普通法院工作人员往往难以完全胜任。第四,从中国法律传统上看,普通法院模式不适应我国法律和文化的传统。在我国的法律结构和传统中,判例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也不存在先例约束原则。因此,普通法院模式很难适应这一传统,即使采用了,也很难发挥预期的作用。而且,专门的宪法法院则有比较多的优越性,也是20世纪以来
4、宪法监督的发展趋势。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模式属于立法监督的模式,尽管现行宪法对之作了完善,但仍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而根本原因是在这种体制本身。因此,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模式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选择。二、建立符合“议行合一”原则的宪法法院4我国宪法法院的设置就必须坚持以“议行合一”原则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这一基本国请出发,我国宪法法院的设置应该是:第一,宪法法院的组成要有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相对稳定性。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向全国人大负责。最高宪法法院的院长应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院长提名,由全国人大任命副院长。第二,宪法法院独立行使宪法
5、审判权。为了使宪法法院能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致成为人大的附属机构,其组成人员不应同时兼任人大常委会委员。同时,也不得兼任各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机关成员。第三,全国人大对最高宪法法院的裁决有最后决定权。当最高宪法法院的司宪解释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宪解释发生矛盾以及当各国机关不服最高宪法法院做出的裁决时,由最高宪法法院提请全国人大表决。第四,宪法法院拥有司宪执行权和监督执行权。第五,在级别设置上,应设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宪法法院。两级宪法法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领导和监督。实行两审终审制,最高宪法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第六,在具体机构
6、设置上,宪法法院分为两个审判庭,即基本权利庭和国家法庭,分别审理不同的宪法诉讼案件。在审判组织形式上,只能采取合议制,这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宪法诉讼案件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三、赋予我国宪法法院的特殊权限4首先,界定我国违宪案件范围。一般来说,违宪案件包括违宪行为和违宪规范,违宪行为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违反《宪法》条文和《宪法》原则,按照宪法诉讼程序应当追究违宪法律责任的行为。违宪规范是指违反《宪法》条文和《宪法》原则的法律规范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宪法诉讼程序应当判决为无效的规范。宪法诉讼的受案
7、范围主要包括:第一,法律文件纠纷案件。第二,国家机关行为违宪纠纷。第三,特定公职人员违宪纠纷。第四,政党违宪案件。第五,机关权限纠纷。第六,选举纠纷。第七,公民基本权利纠纷等。其次,科学规范宪法诉讼的裁决。其主要是指对违宪责任的确认和追究。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具体来说,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组织、政党等在工作中发生的违宪行为,首先宣布该行为无效,其次追究其违宪责任。对违宪主体职务的罢免以及法律制裁。对于抽象的违宪行为,即对一般性和具有泛指性规范文件的违宪,
8、除了采用宣告无效、撤销等方式外,对制定违宪规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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