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4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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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法[2004]23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二OO四年六月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6月3日印发共印60份4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

2、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运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经市建设委员会报建设部审定批准的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专业劳务分包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有形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

3、,依法公开招标。其他应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第五条4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第六条根据国务院按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要求,本市统一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市建委对目前已经设立并运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建材及设备交易中心和区县交易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交易中心,应通过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加强设施建设,进行整合。第七条有形

4、建筑市场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市建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工商局、税务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第八条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各组成单位要尽快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市联网和全国联网,提供信息发布、投标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第九条有形建

5、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4第十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健全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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