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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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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海事局的各位领导、同事下午好地方海事业务骨干培训广东东莞沙田二○一○年六月船舶签证管理船舶签证管理提纲一、概述二、相关法规、规章三、船舶签证实务一、概述(一)签证的概念及意义概念:船舶签证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我国境内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实施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重要环节,是海事管理机构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基本执法手段之一,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的重要关口。作用:(1)准确地掌握船舶、船员的动态和状态;(2)预测港区和航段内船舶交通密度、船舶等级、类别;(3)了解港区内航行船舶及船员的状况、航行和停泊秩序
2、;(4)进行水上交通流量统计;(5)作为海事管理机构与船舶及船员直接接触的对外窗口,船舶签证可向广大船舶、船员进行安全生产与安全法规宣传,提供安全信息咨询服务,收集船舶和船员对海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宋朝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始于宋代。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船,出海前经市舶司审查发给“公凭”,持“公凭”在指定的港口发船出港前要经查验,验明没有夹带违禁品始予放行;返航必须回原发港内由巡检监视(史称“编栏”),防止货物未经抽解(即征收关税)而自行交易。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华亭
3、县(上海)设市舶务,始对进出海港的船舶进行签证收税。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元朝基本沿袭宋制,由市舶司签发“公验公凭”。明代对朝贡贸易的番船实行“勘合”制度,编置勘合及底簿发至布政司及各都、卫、所,商船需到指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比照勘合相符后发遣。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清朝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500石以下的出海船只需具保结,由海关登记、编号、发照。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上海设江海关,原上海地区先后建立的市舶机构的签证等职能纳入海关司理。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比照勘合相符后发遣。一
4、、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民国民国初期,除出海贸易的船只,仍由海关负责登记、编号、发照外;省内江河贸易船只,由水警机关管理。民国16年(1927年),上海地区的船舶签证工作由市港务局、公用局和交通部上海航政局共同执掌。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建国初期建国初期沿用民国建制,如上海地区,船舶签证管理由华东区航务管理局(1950年5月5日改称上海区航务管理局)和市公用局共同负责。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统一航务及港务管理指令,统一职能于港务管理局/航务管理局。1952年3月,政务院公布
5、施行《本国轮船进出口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本国轮船应在进口时限内办理进口签证和出口前办理出口签证。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大跃进1958年8月,《关于废止沿海和内河航行船舶进出口签证,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的决定》。1958年5月31日停止核发内河船舶通行证书,于6月4日起废止内河船舶签证制度。同年7月,各地运输管理所等船舶签证机构撤销。签证制度废止后,违章超载情况严重,港航监督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动态,船舶安全航行不能保证。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大跃进1961年2月,交通部出台《关
6、于恢复沿海和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制度的决定》。并规定:河海航行船舶必须有航行签证簿;船舶进出港口,出口签证一次,未经签证的船舶不得出口;船舶办理进出口签证,必须具备适航状态,领有港航主管机关发给的检验、丈量、登记、航行签证簿等证件;在技术职务上必须配备合格船员证书,未有合格证书的凭“船员临时在职证明”暂行签证。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文革期间1966年11月“文化大革命”,内河船舶进出港签证再次被废除。1970年,各地陆续恢复。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步入正轨1979年3月,《船舶进出
7、港口签证管理办法》。1981年8月31日,《关于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间航行应办理进出口签证的通知》。198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中国船舶进出口签证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1987年,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发出《关于严肃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的通知》。1991年3月,《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5月17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5月31日,新修订《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出台。二、有关法规规章船舶签证管理涉及的法规与规章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8、舶签证管理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5)部海事局就有关船舶签证工作下发的指导性文件、制度等。二、有关法规规章1、适用范围:(1)适用船舶为国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舶且在国内航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之间航行时需要申请船舶签证,但直接由国外港口开来或直接开往国外港口的,只需办理船舶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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