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迁调实施要点修正第五.doc

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迁调实施要点修正第五.doc

ID:58446584

大小:40.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20-05-13

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迁调实施要点修正第五.doc_第1页
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迁调实施要点修正第五.doc_第2页
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迁调实施要点修正第五.doc_第3页
资源描述:

《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迁调实施要点修正第五.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修正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十三點對照表修正規定原規定說明五、各機關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每年定期檢討辦理遷調:(一)各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以四年為一職期,並得連任一次。但於連任屆滿後,除符合第九點規定者外,一律遷調。(二)二級以下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任同一職務滿四年後,每年檢討一次。但遷調人數應不低於本機關合於遷調人數之五分之一。(三)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之職期,主管及非主管人員均為四年。但基於業務需要或表現優異者,經本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核准者,得延長一年。遷調本機關各單位間之採購職務,職期合併計之;遷調他機關採購職務或陞任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職期得重新起算。

2、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業務人員於遷調後,至少間隔二年始得回任本機關學校之採購職務。(四)出納管理人員職務,至少每六年輪換一次。前項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各級學校以每年七月底為屆滿日期。但應業務需要或具特殊情形時,得隨時辦理遷調。各機關副首長及一級單位副五、各機關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每年定期檢討辦理遷調。但應業務需要或具特殊情形時,得隨時辦理遷調:(一)各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以三年為一職期,並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需要,得於連任屆滿後,延長一年。服務年資超過七年者,除符合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者外,一律遷調。(二)二級以下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任同一職務滿四年後,每年檢討一

3、次。但遷調人數應不低於本機關合於遷調人數之五分之一。(三)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之職期,主管及非主管人員均為四年,但基於業務需要或表現優異者,經本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核准者,得延長一年。遷調本機關各單位間之採購職務,職期合併計之;遷調他機關採購職務或陞任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職期得重新起算。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業務人員於遷調後,至少間隔二年始得回任本機關學校之採購職務。(四)出納管理人員職務,至少每六年輪換一次。前項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但各級學校以每年七月底為屆滿日期。1.查直轄市政府置市長1人,由市民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再查本遷調要點二級以下主管人員、

4、非主管人員及採購人員之職期亦均為4年。考量前述各項職務之任期均以4年為1基期,爰將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之職期,由原3年修正為4年,仍得連任1次;又審酌2任任期共8年,已較原規定最長7年時限長,爰刪除連任屆滿得延長1年任期之規定。2.為明確用語,第5點第1項及第2項酌作文字修正。3.臺北市監理處自101年1月1日起改隸交通部公路總局,查遷調要點原第5點第4項「為防制貪瀆,本府所屬建築、警務、醫療、殯葬、工務、環保、監理、稅務等機關,得自行研訂遷調規定,陳(層)報本府備查後,據以實施,修正時亦同。」是以,配合監理處改隸修正文字,以符實際。主管,必要時,得視業務狀況需要,辦理遷調。本府所屬建築、警

5、務、醫療、殯葬、工務、環保、稅務等機關,得依其特殊性質自行研訂遷調規定,陳(層)報本府備查後,據以實施。但所訂遷調期限不得高於本要點規定。各機關副首長及一級單位副主管,必要時,得視業務狀況需要,辦理遷調。為防制貪瀆,本府所屬建築、警務、醫療、殯葬、工務、環保、監理、稅務等機關,得自行研訂遷調規定,陳(層)報本府備查後,據以實施,修正時亦同。但所訂遷調期限不得高於本要點。九、各機關學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入遷調範圍:(一)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1.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難以調任者。2.於三年內將屆齡退休者。3.刻正負責重大專案之執行,經報本府核准同意者。4.因天災或其他事故

6、,予以調任有影響機關運作之虞者。(二)二級以下主管及非主管人員:1.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難以調任者。2.刻正負責有期限性之專案工作,尚未完成,經報本府核准同意者。3.薦任以上人員年滿五十五歲或委任人員年滿五十歲者。4.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者。5.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予以調任有影響機關運作之虞者。(三)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不含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得不列入遷調範圍。(四)各類人員當年度職期屆滿如於次年度申請退休,得留任至退休前一日。但九、各機關學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入遷調範圍:(一)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1.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難以調任者。2.於三年

7、內將屆齡退休者。3.刻正負責重大專案之執行,經報本府核准同意者。(二)二級以下主管及非主管人員:1.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難以調任者。2.刻正負責有期限性之專案工作,尚未完成,經報本府核准同意者。3.薦任以上人員年滿五十五歲者、委任人員年滿五十歲者。4.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者。  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不含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得不列入遷調範圍。1.於第1、2款增訂「因天災或其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