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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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兴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事实与理念之展开2011-06-13【摘要】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完全没有深深陷入法律形式主义的泥坑,因而需要采用实质解释论加以拯救,而恰恰是深深陷入了法律实质主义的泥坑,由此逾越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樊篱,因而需要引入形式解释论加以纠正。在某种意义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仅是构成要件论之争,甚至是刑法机能论之争、刑法观之争。在我国当下社会中,法治规则意识尚未完全建立。在这种前法治时代,我国应该大力弘扬规则功利主义。【关键词】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实质主义;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规则功利主义InterpretationonFormandInte

2、rpretationonSubstance:ExpoundingbyFactsandNotion【英文摘要】Atthepresentstage,criminaljudicialpracticeisnotinthemorassoflegalformalismandneedtobesavedbyinterpretationonsubstance,butonthecontrary,inthemorassoflegalsubstantialism,goesbe-yondtheprincipleofcrimeandpunishmentbylaw,andneedtobesavedbyin

3、terpretationonform.Itcanbeseenthatthecontroversialbetweeninterpretationonformandinterpretationonsubstanceisnotadebateoncomposingfactorsofcrime,butratherthedebateonthefunctionandviewofcriminallaw.Chinaisstillinthetimesofpre-ruleoflaw,itisnecessarytoenhancenormativeutilitarianism.【英文关键词】legal

4、formalism;legalsubstantialism;interpretationonform;interpretationonsubstance;normativeutilitarianism   站在实质解释论的立场上,我国学者吴学斌提出了“超越法律形式主义”的命题,指出:   11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已经深深地陷入了法律形式主义的泥坑,甚至是一种残缺的法律形式主义的陷阱之中而不能自拔。这种机械的、封闭的法律思维无法满足法律开放性的要求,将刑法变成了一部“死法”,影响“正义”等法律理念在司法中的实现。{1}(P13)   这里涉及对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一个基本判断

5、: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果真如同吴学斌教授所言,深深陷入了法律形式主义的泥坑?吴学斌教授为证实上述判断,提出了一个例证,这就是所谓“陈某一夫娶二妻案”。该案案情如下:   1994年,陈某在广东省湛江市某玩具厂打工时认识了在同一工厂打工的海南姑娘叶某,两人很快恋爱并同居。1998年1月,叶某回海南探亲。在叶某回海南的四个月里,陈某与该工厂的另一女孩戴某恋爱并同居。后来,陈某一直在叶某和戴某之间周旋,直至2000年7月叶某、戴某明白真相为止。明白真相后的叶某、戴某为了最后能够嫁给陈某,竟答应三人同居。2001年,叶某、戴某同时怀孕。眼看着叶、戴两人的肚子一天天地大起来,陈某感到

6、麻烦了,赶谁谁也不愿意走。无奈之下,陈某抛出了一个同娶二女入门的想法。这个想法遭到叶某和戴某的极力反对。陈某威胁说:“谁不愿意要夫妻名分的,可以离开。”此时的叶、戴已是大腹便便(叶的预产期是6月下旬。戴的预产期是6月上旬)。为了那可怜的名分,两人谁也不愿意向对方屈服,谁也不愿意退出。终于,一个惊世骇俗的“一男二女同日举行婚礼”的计划在广西省东兴市江平镇某村出笼了。2001年5月上旬,陈某按当地婚俗向亲友们发出了陈某、叶某、戴某三人联名的结婚请柬。他们不顾市、镇两级妇联、司法办和村委干部的劝阻,于2001年5月16日在陈某家举办了婚宴。   在上述案件中,陈某虽然同日与二女举行

7、了婚礼,但陈某与二女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陈某等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重婚罪中的结婚,即这里的结婚是指经登记而有效的法律婚,还是包括未经登记而同居的事实婚?如果包括事实婚,是指一次事实婚还是两次事实婚(事实重婚)都可以构成重婚罪?如果是一次事实婚,则事实婚是在法律婚之前还是在法律婚之后,或者无论前后都构成重婚罪?总之,这是一个十分专业的刑法问题。   如果坚持形式解释论的观点,重婚罪中的结婚,应当是指法律婚而不包括事实婚。事实婚在我国农村地区是客观存在的。随着《婚姻法》的普及,事实婚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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