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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09总第449期商业研究CoMMERCIALREsEARCH文章编号:1001—148X(2014)09—0186—07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立法的完善尚海明,彭雨(西南政法大学1.行政法学院;2.人事处,重庆401120)摘要:通过对130个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本文发现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183条解散标准的理解不一一些法官在案件中将《司解(二)》第一条理解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细化。标准;在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由于调解原则不能弥补替代性措施的缺失,法官过度依赖“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标准,股东利益
2、并未得到充分保护。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公司法183条与《司解(二)》第一条的关系定位不清晰,解散标准过于模糊与司法解散替代性措施的缺失,未来的制度设计应当从细化解散标准和提供替代性措施两方面展开。关键词:公司司法解散;实证研究;解散标准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公司司法解散是与行政解散相对的另外一种例作为研究样本,并假设北大法宝网在上传案件强制解散制度,是指通过有权人提出解散之诉,由时没有做某些方面的故意筛选,以保证研究结论法院做出解散公司的判决,从而导致公司解散的不带有某些倾向性。
3、另外,假设判决时没有案外人后果⋯。2005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以第183为因素如司法腐败的影响。本研究共下载159份裁条建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183条规定过于抽判文书,下载日期为2012年3月1日。排除公司象,对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和判决标准没有详细司法解散制度建立以前产生的、做出管辖权异议说明。因此,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裁定、案情重复或描述不清的裁判文书,最终得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30个研究样本。其中,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解(二)》(以下简称《司解(二)》),
4、进一步细化制散的有62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共34件,驳回度的相关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其可操作性,起诉的共15件,一审或二审撤诉的9件,调解结但学界的批评之声仍然不断。本文采取实证研究案的10件。的方法,通过对司法案例的统计分析来展现公司二、司法实践中的公司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从实践的角度思考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一)法官如何理解183条的解散标准《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判决公司解散的条一、数据选择与处理说明件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缺乏较为统一而
5、公开的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案例公示制度,本文选择从“北大法宝”数据库解决”。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内部矛盾状况各有不搜集到的以“公司解散纠纷”为案由的130个案同,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收稿日期:2014—05—23作者简介:尚海明(1986一),男,山东莱芜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彭雨(1989一),女,湖北潜江人,西南政法大学人事处职员,研究方向:商法。总第449期尚海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立法
6、的完善.187.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之解散事由的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定显得过于模糊,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183条的解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散标准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部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对183条内容进行字面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解释,按照字面理解适用法律。但是,由于183条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内容本身的模糊性,法官对法条的字面意义产生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
7、司亏损、财了不同的理解。在长城宽带公司诉长城光环公司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案中,法官认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难”,应当理解为“经营”和“管理”两个方面的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学界对《司解困难。“经营的困难”主要是指因为重大事由的出(二)》第一条有不同认识。现,公司与外界的交易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的经营一种观点认为《司解(二)》第一条是有关受目的和存在基础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继续经营将理条件的规定,其第一款是应予受理的条件,第二严重损害
8、股东的利益。“管理的困难”主要是指公款是排除受理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司法解释二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条第一款四项之一且满足183条的案件才予以“公司僵局”。在王维国诉董小蕙案中,法官则仅受理,这实际上提高了案件的受理标准。将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理解为公司僵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并未有法官将《司解局。也有法官认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就是公司僵(二)》第一条第一款理解为受理条件。首先,法局解散制度,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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