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的利益平衡价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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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Ij占轧金2014·5(上)◆法制园地论善意取得制度的利益平衡价值刘煜摘要‘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此即善意取得制度。自2007年《物权法》施行以来,被认为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善意取得制度引起较大关注。本文将从动态多维角度对真实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展开分析,并探究强化该制度利益平衡价值的途径。关键词善意取得利益平衡无权处分权利救济作者简介:刘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2、号:1009—0592(2014)05-033-02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这一效果具有终极意义,是不可回转的,及时第三人再将物品转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可追溯到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让给他人,无论他人系善意或而已,亦不论有偿或无偿,均由其取(HandMussHandWahem),是日耳曼法的重大贡献之一。善意得所有权,因为第三人系有权处分。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2)性质上属原始取得。与《德国民法典》采用继受取得观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点不同,

3、《物权法》第1O8条规定,善意受让取得动产后,该动产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是一种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该制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度欲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权利归属。我国作权利的除外。我国采原始取得见解,因为善意受让人依法律直为大陆法系国家,深受罗马法和德国民法的影响,亦确立了善意接规定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与原权利人的真是意思及权利无取得制度。要把握该制度的基本构造,可先从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关。果两方面入手。(3)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一)

4、构成要件承受该他物权负担。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2.债权效果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1)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有法律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2)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三种债的关系:原权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人与让与人之间如有租赁、借用、保管等债务关系,可

5、向其请求债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务不履行即违约损害赔偿;让与人无权处分原权利人之财产,原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权利人可向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让与人从受让人处取得价金无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合同法律上之原因,原所有人可向其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返。法》第5l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3)受让人与让与人为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所有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魏权,

6、目的达成后双方即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但若价款尚未结清,振瀛主编的《民法》,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让与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支付价金或追究违约责任;若标的物存在第一,标的物须为动产或不动产。将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和瑕疵,受让人有权要求让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合并做出规定,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独特制二、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分析度。(一)关于无权处分第二,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涉及无权处分人、第三人和真实权利人三方。第三,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善意亦称不知情,这里首先,在无

7、权处分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显然后者为物之所有权指第三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人,无处分权人因其无权处分行为与真实权利人构成违约、侵权第四,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即第三人须有偿地从非法或不当得利等关系,故真实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有债权请求权,无让与人处取得标的物。权处分人应相应担责;其次,在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若无权第五,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有效成立,则(二)法律效果为具有合法的合同关系;最后,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导致1

8、.物权效果物之所有权被转移或限制,即动产被交付或不动产变更登记,由(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此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陷于权利归属的争夺关系两方,真实权利33i{}I占轧会◆法制园地/20l4·5(上)人由此失去原来的权利,同时第三人取代原权利人地位。法律保善意取得并不等于完全牺牲真实权利人的所有权利,其仍护所有权向善意第三人动态转移的过程。有多种救济途径。如前论述,与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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