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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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篇一: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内容提要: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理论基础和依据入手,从受让财产的权利外观的公信力以及影响公信力的各个方面论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以及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过程中财产收益和风险承担处理的浅见。  关键词:善意取得、适用、权利外观、公信力  Contentsbriefsummary:Thistexttheconceptandtheoriesfoundationthatobtainsthesystemfromthegoodin

2、tentionscommencewithbasis,fromtheeachaspectofthepublic'strustdintandinfluencepublic'strustdintthatsuffertolettherightsexternalappearanceofthepropertydiscussthegoodintentionsacquisitionthesystem'ssuitableforuseproblemandobtainthesystemthesuitableforuseth

3、eprocessinthegoodintentionstheinsidethepropertyincometoundertaketheprocessedshallowviewwithrisk.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其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指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  《法国民法

4、典》和《德国民法典》是最早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国民法典》完成了善意取得由习惯法到成文立法的转化过程,而《德国民法典》将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其后,苏联、瑞士、荷兰、意大利等国家的《民法典》也相继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善意取得制度也在其成文法中有所体现,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果货物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根据市场惯例,只要买方是善意的,没有注意到卖方的权利瑕疵,就可以获得货物完全的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没有明确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承认并适用该

5、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牺牲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制度。从制度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从日尔曼习惯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演化而来。就其产生确立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有“取得时效说”、“权利外观说”、“权利赋权说”、“占有效力说”、“法律特别规定说”等等。我国学界目前主要有法律特别规定说与权利外观说。法律特别规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特别制度。但法律为什么如此规定却并没有作出说明,因此笔者认为,该学说只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基础作出了说明,并没有道出善意取得制

6、度实质性的基础。权利外观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是动产占有的公示效力即占有的公信力,凡占有动产的人即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人。笔者认为,权利外观说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进行了分析说明,但其仅限于占有的公信力,并不全面。因为,占有的公信力来源于法律基于概然性而得出的结论。“(占有)外观之状态与实际之情形,一般而言系八九不离十,基于此项概然性,占有既具有事实支配标的物之外观,自应具有本权。”在一百例中有九十九例权利与外形相一致。占有者的占有状态就表明了权利之所在,它无须另行证明。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虽有不能完

7、全公示权利状态的缺点,但其便捷性和高度概然性使之成为动产公示最为可取的方法。动产的占有与所有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所以受让人与让与人进行交易时,无须查明其有无处分权,而可径行依其占有动产而信赖让与人为所有人,与之交易,交易迅捷而便宜。善意取得制度正是保障这种便捷交易的安全应运而生的,善意取得的实质是忽略个别情况而以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来保障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是法律通过对交易安全与便捷的社会总利益与受损的原所有者的个人利益  的比较衡量,而选择了前者的结果。但“占有”只是财产权利外观的

8、一种形式,财产还有其他的权利外观,而且同样具有高度的概然性、使交易便捷或者相对便捷的特性,从社会整体交易利益和安全考虑,同样应当选择。如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权利人的登记也是一种权利外观,而且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与一致的情况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受让人对登记的信赖也是最便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为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而对权利外观公信力的确认,这里的公信力不仅包括占有的公信力,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公信力,如登记的公信力。  二、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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