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中德侵权法”国际研讨会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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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德侵权法”国际研讨会综述发布时间:2006-11-2309:01:3810月21日至22日,“中德侵权法”国际研讨会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法律改革项目组主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内容主要是对全国人大法工委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法律改革项目组合作的立法项目“侵权法”有关问题进行论证。与会人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我国以及欧洲的一些著名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侵权法立法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契机,让我们对现有的侵权法(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

2、的整理和总结。要制定21世纪最优秀的侵权法,我们需耍借鉴两大法系,使之更符合中国的国情。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量的侵权案件如网络侵权以及大规模的侵权等,客观上需要侵权法确定一个规则,尽可能对类似案件进行类似解决,从而保障司法公正。随后,与会代表主要针对侵权法立法中涉及到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论证。下面主要将国外学者的观点简述如下:一、侵权法在法律政策上的原因、本质和目的侵权法的核心,即某人非法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莱瑟教授认为,侵权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损害赔偿,不主张惩罚性赔偿。侵权法的H的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还有预防功能。二、概括性条款、特别责任构

3、成要件德国不來梅大学布律哥麦耶教授提出,侵权法只适用于两个对象:自然人和企业。前者适用过错原则;后者则适用客观侵权责任。现在应该采用两个基本构成要件代替传统的概括性条款是合理的:一个是个人责任,一个是企业责任,必要时还可以补充以危险责任的特别构成要件。三、侵权法的保护范围莱瑟教授认为,一般区分三种利益保护,一是个人利益,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二是个人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三是财产权。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集体的。四、过错要求的各种形式过错责任涉及的是加害人可以避免的不当行为,其前提是该行为不符合法律秩序,是违法的。奥地利国家科学院欧洲损害赔偿法

4、研究所考茨欧教授认为,过错要求形式包括:主观过错、客观过错、推定过错责任、对较小危险承担责任、对高度危险承担责任、公平责任。五、多人赔偿责任关于多个行为人的责任分两个方面:多人中每个人均实施了加害行为;多人当中只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他人负有共同责任。布律哥麦耶教授认为,所有人都具备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下,受害人无法证明的,所有的“关系人”均须负连带责任。造成部分损害,确定损害份额后,按比例承担责任。损害份额无法确定,可以考虑平均分担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六、产生赔偿责任和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考茨欧教授在报告中说,发生损害由受害人转移由另外一人承担,要满足第三人和损

5、害之间有某种联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这一标准,就无法确定人与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只有借助这一标准,才能将行为归责为某个特定的人。七、受害人的请求莱瑟教授认为,侵害法益或者法律上所保护的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违反了确定的行为义务,作为民法上的惩罚措施,实际上存在三种救济方式,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损害赔偿,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八、大规模侵权布律哥麦耶教授在报告中将大规模损害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种原因造成众多受害人,主要是灾难性事件,如飞机坠毁;众多原因造成众多损害;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连环追尾事故则构成一个特别的难题。九、侵权法与保险法的关系考茨欧教授认为,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损害,

6、它不能排斥损害赔偿法,只能对其作出补充。从经济方面考虑,保险也没有理由脱离现行的损害赔偿法体系。十、为第三人过错而承担责任莱瑟教授在报告中捉到,为第三人过错而承担责任的主要类型为: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而归责;雇主为雇员所承担的责任等。原则上对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两种:责任人基于自己的利益为第三人承担责任并且损害也是在该承担范围内发生的;责任人负担监督义务并且违反了该义务。十一、非物质损害及其赔偿可能性布律哥麦耶教授捉到,因侵害法益致使产生财产上的价值减损或者妨碍了财产上价值增长,由此來界定非物质损害的定义。在法律后果方面,合理的金

7、钱补偿占主要地位。在新闻媒体纠纷上,许多国家建立了自我调节的冲突解决机制,赔礼道歉在多大程度上被承认为民法的法律救济手段,取决于各国的法律文化。十二、比较法的视角:新趋势与发展考茨欧教授在报告中认为,从比较法的角度來看,在侵权法领域目前存在一种趋势,即“要么全部承担责任要么不承担责任”的原则发展到向可分责任转化,在一些极其例外的情况下,越來越多的人主张规定减轻责任条款。侵权法主耍是确认民事主体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并在其遭受侵害时提供民事法律救助的法律制度,它的制定是我国立法活动中加强人权保护,促进法律进步的一件有着深远影响的大事。这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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