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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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夏商西周(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一辞听;二色听;三气听;四耳听;五目听。★五过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

2、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三刺”制度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反映西周统治者“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1)★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汉(3)●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

3、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三国两晋南北朝(3)★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

4、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官当:中国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这十种犯罪是: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隋唐(5)★十恶

5、:“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罪名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三司推事: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六杀: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六杀”理论

6、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六赃:“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明(3)★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7、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四个部分组成。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九卿会审(圆审):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会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执行。★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

8、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清(1)★秋审: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备阅,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经过秋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瞅、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1911~1949(6)★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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