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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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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干旱、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工作原则和机制)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2、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机构,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的各项措施。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
3、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财政、农业、民政、水务、公安、消防、交通、教育、通信、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绩效考核与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
4、条(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依托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本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第八条(社会共治)本市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作用,增强防范气象灾害风险和主动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识,提高避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第二章预防第九条(防御规划)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
5、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第十条(规划内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防御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四)防御分区及防御重点;(五)防御设施及工程建设;(六)防御管理及保障措施;第十一条(应急预案)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
6、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十二条(基础抗灾能力建设)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基础抗灾能力建设:(一)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大风多发区域、沿江沿海区域加强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建设; (二)水务部门应当在积水易涝区域、洪涝灾害易发区域完善排水设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低温和干旱制定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方案; (四)交通、农业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机场、高速公路、航道、码头、渔场等交通
7、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 (五)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 (六)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优化种植养殖方式,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提高农业生产的抗灾能力。(七)建(构)筑物及通讯、电力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防雷装置的完好。第十三条(气象安全街镇建设)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安全街镇标准。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
8、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气象安全街镇建设,落实气象安全街镇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气象安全街镇名录。 第十四条(信息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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