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排水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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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城市排水条例》解读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我市排水行业现行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条例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5、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6、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7、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8、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解读内容二、重点法条解读三、《条例》涉及审批事项四、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条例》主要章节构成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2、、概念解释、管理体制、管理原则和资金保障等内容。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包含排水规划编制、规划内容、建设要求、验收条件和使用限制等要求。第三章设施养护包含河道整治、养护维修责任、养护维修要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河道管理及禁止事项等内容。第四章排水管理包含雨污分流、排水许可办理、污水预处理等内容。一、《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主要章节构成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第五章污水处理包含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处理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24小时举报投诉电话,规定了市民监督

3、、行政监督与考核、应急预案等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明确《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一、《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主要章节构成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二、重点法条解读1、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二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2、关于《条例》的概念解释二、重点法条解读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

4、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3、关于城市排水管理体制二、重点法条解读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

5、海洋、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4、关于公共排水建设资金投入二、重点法条解读第六条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增内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5、关于排水规划编制问题二、重点法条解读第八条市和各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海洋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七区统筹措施之一——排水

6、规划统一编制。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6、关于排水规划内容二、重点法条解读第九条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排水设施布局与规模、排水设施更新改造、污水与雨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内容。(新增内容)第十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明确排水管道的走向和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控制性要求。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6、关于规划征求意见二、重点法条解读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增内容)凝心

7、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7、关于城市排水设施验收条件二、重点法条解读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建设;(三)竣工资料齐全;(四)排水设施功能完好。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服务民生科学发展8、关于城市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规定二、重点法条解读第十九条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和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养护维修。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

8、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第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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