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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全解读2014年10月17日14:20 青岛日报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杨晓星通讯员方芬 本报讯日前,修订后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这是随着我市海上旅游观光和体育休闲娱乐活动发展迅速,针对海上旅游活动带来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该条例,为海上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擅搞海上旅游至少罚三万 针对近年来海上旅游的种种乱象,修订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海上旅游经营许可的条件,包括: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使用
2、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明船舶安全、质量符合要求且来源合法的证件;人员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港航管理部门核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为钓鱼船建设泊位 据了解,目前,青岛
3、港湾内常年停泊着400多艘船舶(包括钓鱼船等渔船),如果一律不得停靠,又无适合停靠码头,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修订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港航、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上旅游发展需要,编制海上旅游码头(设施)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规定,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登离条件,设置应急通道、防滑、防护设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按照规定
4、检查、维修、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对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禁止在海水浴场航行或停泊 海水浴场是市民和游客的亲海场地,修订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除紧急避险或者特许情形外,禁止船舶在海水浴场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禁止渔业船舶在旅游码头(设施)、海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区域作业或者停泊;禁止钓鱼船在海上旅游船舶航行区域、海上体育运动区域作业或者
5、停泊。港口、码头(设施)经营者、海水浴场管理者等用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所使用海域的管理,按照规定维护海上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修订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渔业船舶、钓鱼船,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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