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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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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R的新课题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协会根据郭文龙张宪民授课内容编写新、旧法律的关系及内容的比较一、新、旧法律的关系二、新、旧法律内容的比较一、新、旧法律的关系1、《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内容提取出来单独制定的法律。严格来说,它应当是《劳动法》体系内的单行法,应当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2、但是,由于当初立法活动的失误,《劳动法》本身并不是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而是由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法》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不能用母法与子法关系来加以描述。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所阐述的立法依据,也回避了《劳动法》。3、《劳动合同
2、法》对已经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主要采取的是“从旧原则”,即原已订立并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也是从该法实施之日起算。但是,原来没有书面合同的,则将直接执行新法的规定。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
3、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二、新、旧法律内容的比较(一)劳动合同订立部分的比较。(二)劳动合同履行、变更部分的比较。(三)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部分的比较。(四)其他内容。(一)合同订立部分的比较与《劳动法》相比——1、规定了招聘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担保及扣押证件。3、允许先用工后订劳动合同。但是,超期订立书面合同可要支付双份工资哦!4、新招员工不订书面合同,将要“同工同酬”。5、不定期合同的生成原因更多了。并且,应订未订无固定期合同的也要付双份工资哦!6、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更
4、多了。但是,原有的约定终止条款被取消喽!7、工资条款约定不明将有实质后果。8、试用期“等于”没有了。而且,试用期内解雇比常规解雇更难喽!9、服务期约定的事由收窄了。并且,违约金也被严格限制住啦!10、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1、无效劳动合同的生产原因增加了。同时,后果也更复杂喽!12、违约金条款被严格限制。1、招聘过程中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
5、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后果由于《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部分对此未作规定,按经验推测,未来大致会有四种可能的结果:1、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可能产生遭受行政处罚的后果;3、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4、第二和第三种兼而有之。2、“禁止”设置担保及扣押证件《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您公司有物品交由对方使用并保管的,您该如何保证财产安全呢?3、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6、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看上去还可以吧?但是,当您看了后面的案例后,不知您还会不会这么想哦?附: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份工资啦!——而且,一旦超过一年,还将有另外的后果哪!4、新招员工的“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5、不定期合同的法定事由(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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