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用”为名取财后逃逸行为之定性研究-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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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第1期天津法学No.1总第117期TianjinLegalScienceGener~No.1】7·立法建议·以“借用’’为名取财后逃逸行为之定性研究王华伟(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对于以“借用”为名取财后逃逸的行为,首先应当对“借用”行为的特征做出归纳,同时,对“借用”行为进行进一步类型化建构。“借用”行为的具体情形,将决定占有的归属状况,这是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盗窃罪的关键所在。对取财后逃逸的行为定性,实际上涉及到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问题。新的界分说并没有提出更好的界分标准,而旧的界分说实际上更加具有妥当性,这主

2、要是由我国特有的刑事立法体例决定的。关键词:“借用”;占有;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28X(2014)01—0071—09在酒吧内说话不方便为由,将冯彬的一部三星一、问题的提出T408型手机拿出酒吧外,交给水明明、郝燕宾,后二人将手机销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丽等人在现实生活中,以“借用”为名取得他人财产然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嘲。后逃逸的犯罪行为极为多发多见。然而,不论是在以上两个案例中的行为,都属于以“借用”为名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中,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定性取财后逃逸的行为,但是,一个行

3、为被认定为抢夺为诈骗罪、盗窃罪还是抢夺罪,存在很大争议。而最罪,一个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事实上,对于以上类近几年的刑法修正案与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这一型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还有观点可能会认为应当认问题。实际上,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具体案情的定为诈骗罪。面对这种行为定性的争议,有必要采分析,只有在细致分析不同情形的“借用”和逃逸行取一种清晰的分析思路进行探讨。在这里,首先应为的基础上,才能寻找出一般性的理论应对方案。当从占有概念出发,判断占有的归属问题。在判断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几个具体案例以及相关法理,占有的归属时,应当对“借用”这种特殊的行

4、为方式对这类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展开深入研究,分析其对占有归属的影响。在此基(一)王成文抢夺案础上,还需进一步分析取得财物后的逃逸行为,并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手机没电了有事要与朋且探讨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难题,最终对此类犯友联系,向屠某借打手机。王某用屠某的手机打了罪行为方式做一个基本定l生。一个电话,随后把手机交给了一旁的靳某。靳某边打手机边往门口走,当快走到门口时,靳某拔腿就二、“借用”情形中财物占有的分析跑。一旁已有警觉的屠某见状马上去追,但没追上。当其返回电子游戏室再找王某时,王某早已离去。以上两个案件中,行为人都是以“借打手机”为屠

5、某以手机被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人民法院认名实施犯罪。行为人以“借打手机”为名从被害人手为,被告人王某公然夺取手机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中取得手机时,是否已经取得了手机的占有则是一构成要”。个关键性的问题,这一问题将直接涉及到这类案件(二)郭丽等盗窃案是否应当定性为诈骗。因为,诈骗的犯罪与窃盗的被告人水明明、郝燕宾伙同郭丽预谋后,由郭犯罪、强盗(抢劫)的犯罪的基本区别是:诈骗的犯丽以与以前的男友冯彬和好为由,将冯彬约至某酒罪是欺骗被害人、使其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支付财吧。席间,水明明给冯彬打电话称要找郭丽,郭丽以物,或者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盗窃罪

6、则是违反被害收稿日期:2013-9—13作者介绍:王华伟.男.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级刑法学硕博连渎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理论研究。71人的意思而盗取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3]。成立诈lI”。笔者认为,“社会一般观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骗罪,必须使对方陷入错误,诈骗行为是在该错误对事实性占有归属问题起到重要的补充的作用,尤意思之下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l4j。诈骗罪的基本结其是在根据事实性的控制支配关系很难判断到底构就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受骗——由谁占有时,“社会一般观念”尤为重要。被害人基于被骗的错误认识实施处分行为——行(二)

7、“借用”情形中的财物占有为人取得利益。简言之,如果在此情形下,财物的占1.本案中“借用”的含义以及占有归属分折有因为被害人受骗而发生了转移,则行为应当定性首先我们来探讨“借用”的含义。在以上两个案为诈骗罪;如果财物的占有没有发生转移,则此“借例中,这种“借用”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用”行为只是行为定性过程中的一个手段行为。以(1)欺骗性。在这一类的案例中,行为人此处的下将进一步展开讨论。“借用”只是一个幌子,其并没有与被害人成立一个(一)占有的基本含义借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换言之,在这里存在“欺在刑法中,如何认定占有的归属是一个非常重骗

8、”的因素。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基于欺骗而做要的问题。一般认为,占有的归属需要符合客观和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主观两个方面的条件。例如,韦尔策尔就曾认为,占律行为,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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