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复保险_兼论中国重复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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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安徽教育学院学报Jan2007第25卷第1期JournalofAnhuiInstituteofEducationVol25No1论重复保险兼论中国重复保险制度的完善李青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法学院,北京100044)[摘要]重复保险法律规范核心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各保险人之间公平分担保险责任。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重复保险;成立要件;责任分担[中图分类号]D922.18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116(2007)01-0047-04重复保险是保险领域中的常见现象。我国保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将重复保险限定于超[2]188-189险法!第41条就重复保险作了原则性规定。该规定额的重复保险,并没有多少实益#。存在不完善之处,在保险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不利此外,关于重复保险是否要求保险利益同一,也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存在疑问。本文认为同一保险利益不是重复保险的平。本文拟从保险法律角度,探讨重复保险的法律一般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将在构成要件部分进行界定、构成要件、保险人责任分担等方面,从而为完论述。善我国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进行理论英美法将重复保险界定为∀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建构。就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财产或利益的相同风险分别[3]439一、重复保险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保险的情况。#该界定突出了被保险人同(一)重复保险的界定一,具有合理性,因为重复保险的目的之一是防止被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又称为复保险,其保险人获取超过保险价值的利益;但该界定的不足具体内涵在学理和立法例方面有不同的界定。有的之处是没有突出保险期间的重叠。因此,本文将重将重复保险界定为: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复保险界定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人利益,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且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该数份保险合同均于和超出保险标的价额。采取这种内涵的立法例国家重叠保险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的保险。有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等。有的将重复保险界定(二)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为:要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根据本文对重复保险的界定,其构成要件如下。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契约,而该数1.保险责任期间具有重叠性个保险契约,均须于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效力而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1]48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规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相同,亦称同时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称∀异时险合同的保险。但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复保险#。∀不过保险期间之始期及终期,并不以绝险法(修改草案)!第41条第4款将重复保险界定对相同为必要,只期间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期间[4]48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内,仍为复保险契约。#∀所谓同一期间,不必数个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上[收稿日期]2006-08-26述对重复保险界定的主要区别体现为:各保险合同[修订日期]2006-12-12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是否超出保险标的价值。由于[作者简介]李青武(1969-),男,安徽庐江人,北京建筑∀立法例规定重复保险的目的,在于合理分担各保险工程学院文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5级民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论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之和是商法学博士研究生。47 保险契约之始期与终期,完全相同,只须其一部分的险合同。期间,立于交叉关系,而发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为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5]115复保险。#此外,有教材认为这里的∀期间#是指间存在若干独立的保险合同。若与数个保险人订立[6]256数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本文认为这里的一份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合同。共同保险是∀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因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指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于同一风险造成的损失按照期间并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间完全一致,有时保险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其特征是,各保险人合同已生效,但保险责任期间未开始,因此,该∀期只按照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共同保险合同承间#应该指∀保险责任期间#,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期担责任。间#。二、重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承担2.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同一∀复保险之作用在增强安全保障,预防保险人中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有一破产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要保人仍可向他保[9]104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通说认为,重复保险要求险人求偿,其利益不至于落空。#善意重复保险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有效,但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有别。各保险人如的的同一保险利益,至于投保人是否相同在所不问。何承担保险责任,立法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比例分担[5]116-117那么,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赔偿、连带责任赔偿、折衷分担赔偿。保,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不无疑问。为解决该疑问,(一)比例分担赔偿首先需要分析保险利益的主体。比例分担赔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为英国海商法学者首创,其内涵经历为弥补其损失,需分别向各保险人求偿,各保险人根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经济据其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7]51-53性保险利益学说的演变,人们对保险利益主任。这种立法例体现在法国保险契约法,其缺陷是体的理解也是渐进的。传统观念认为,在保险合同增加了被保险人的求偿成本,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订立时,投保人是保险利益主体,在保险合同效力存的合法权益。续期间内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二)连带责任赔偿。益主体。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保险合同订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立时,投保人是否是保险利益主体并不重要,关键是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主体。在财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产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险人填补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无实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8]31际意义#,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当然承受者。分担)。重复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防止保险利益澳门商法典!第1002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的承受者,即被保险人获取不当利益,因此,重复保时,被保险人得请求任一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险的要件之一是被保险人相同。投保人针对同一保作出应付之全部赔偿。支付赔偿之保险人按保险金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通常情况下,不构成重额之比例对其他保险人享有求偿权;如其中一名保复保险,但是,若该保险利益存在权利混同或者吸险人破产或其中一份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产生效力,[9]103收,构成重复保险。因此,保险利益是否同一,不有关份额由其他保险人分摊。韩国商法!第672条是重复保险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而同一保险标的规定:就同一保险合同的标的及同一事故,同时或者则是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之一。依次签订数个保险合同时,若其保险金额的总额超3.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同一。过保险价值,保险人应以各自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重复保险中,每份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危险或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保险人应按各自的保险[11]181者保险事故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只需存在共性金额的比例来承担补偿责任。[10]150即可。该立法例有利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但在4、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不同的保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之间均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摊48 赔偿责任,难免会产生不公平,因为财产损失保险与草案)!第41条第4款。希望将2005年保险法(修责任保险存在区别。在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改草案)!第41条第4款修改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体现了保险标的价值,但在责任保险中,责任限额是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利益,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保险人用来控制自身风险的一种措施,不存在与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该险人责任限额相对应的价值,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数份保险合同均于重叠保险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的额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对于部分保险人来说,可能不保险。#公平。例如,投保人就其产品向甲保险公司投保10(二)投保人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万元的责任险,同时,就同样产品向乙公司投保1万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元责任险,在保险责任期间,该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失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投保4000元,如果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则甲保险公人违反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保险人是否可以拒绝承司承担损失的10/11,而乙保险公司只承担损失的担保险责任?通知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我国保1/11。但是,如果在同等情况下,适用∀限额责任#,险法!对此未作规定。鉴于上文论述,为实现保险人对于各保险人来说,可能更公平。所谓∀限额责任#,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实质公平,规定保险人的前是按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置义务,即投保人通知义务的履行(含通知的内容)[12]162单独应负责任的限额来比例分摊。就上例而言,以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为条件。如果投保人不同且彼如果适用∀限额责任#,甲保险公司根据其保险合同,此不知情,被保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应履行通知义承担的责任为4000元,乙保险公司根据其合同承担务;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不知情,应免去投保人的损失为4000元,两份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和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超额重复保险在保险价值和为8000元,甲乙两保险公司均分摊实际赔偿损失内有效,除此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履行通知4000元的1/2,即各自承担2000元。在责任重复保义务的,各保险合同无效。但非超额重复保险,不因险中,各保险人适用限额责任分摊实际赔偿责任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无效。现实,如果实际造成的损失小于或等于数份保险合(三)有效重复保险合同中各保险人的责任承担同中的最低责任限额,则各保险人分摊的数额相等,关于保险人对重复保险责任的承担,我国保险[13]635有利于实现各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三)折衷分担赔偿。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日本商法典!第632条规定,超额同时复保险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各保险人的负担数额,按其各自保险金额的比例决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定。第633条规定:相继成立数个保险合同时,前一保险人可否向其中的某一保险人请求全部赔偿责个保险人先负担损害,如果其负担数额不足填补全任,保险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我国保险部损害时,由后一个保险人负担。该规定不利于保法!没有区别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各保险人统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利于实现各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一适用保险金额比例,可能导致各保险人间责任分平衡。配不公平。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保险市场,充分保护三、我国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及其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可以明确规定:善意完善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可以向任我国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任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第41条,该规定过于概括,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容易担的责任超过其所应承担的分担额的,有权向其他产生争议,在以下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人追偿。其中,在财产损失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一)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人之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但不得通过合同的约定我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规定了重复保险排除自己的责任),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责任;在的构成要件,但欠缺保险期间重叠和被保险人同一责任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之间按照限额责任进行要件;此外,根据上文论述,保险利益同一不是重复分摊。承担保险责任的重复保险人,在其给付保险保险的一般构成要件。遗憾的是,这样的立法缺陷赔偿(或分担额)的限度内,取得代位权,向造成保险仍然体现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标的损害的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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