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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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18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年淮河流域各主要河段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现淮河水体变清第四条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第五条河南安徽江苏山东

2、四省以下简称四省人民政府各对本省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本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到有关市地县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考核有关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六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第七条国家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第八条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淮河流域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第九条国家对淮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根据淮河

3、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二条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确定的排污总量控制区域排污总量排污削减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以及应当实行重点排污控制的区域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等内容第十三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凡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

4、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排污申报量确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削减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由下达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商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第十四条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以及四省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淮河流域省界水质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5、后施行第十六条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监测四省省界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第十七条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拟订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布第十八条自年月日起禁止一切工业企业向淮河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第十九条淮河流域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保证水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制定的和地方制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保证其排污总量不超过排污

6、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应当集中资金尽快完成治理任务完成治理任务前不得建设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第二十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并由四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报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条在淮河流域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必须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前款所列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

7、设该类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四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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