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论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制在线Lawview论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李中杰(厦门大学法学院361005)摘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还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考察检察制度的起源及历史发展可知,检察机关一开始是作权,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说,民事公诉制度都应当成为我国现为国王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随着国王或君主立宪的终结,检察官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缺失保护民事公益的强则由国王私家代表而成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当今世界各国有力制度,构建民事公诉制度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方面有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时,普遍基于
2、一个共同的理念%%%检察机关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论证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应当是一个完全立足于公正和正义的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行性并探讨了建构民事2公诉制度的两个关键问题即案件范围和法益的代表,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立身之本,以维护公共利益律地位问题。作为自己组织活动的一项基本的、重要的原则。关键词民事公诉;检察机关;诉权在我国,检察机关是独立于法院和政府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就民事领域而言,检察机关是国家公益的代表人。它民事公诉是是检察机关在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受到侵害时以不仅有权以参
3、加诉讼、提起抗诉等方式参与诉讼,而且有权以提起国家名义提请法院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实质上是诉讼的方式参与诉讼,而直接对重大民事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诉一种国家诉权。我国建国初期的立法也曾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是其对民事实体活动进行监督的最有效也是最为必要的方式。所民事诉讼,但后来又取消了,导致现行立法中该制度的缺失,不能以,在民事诉讼中只能由地位独特超然的法定机关%%%检察机关不说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缺陷。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来统一的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民事诉权,这是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法治国家进程的展开,
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制度应该予以选择质决定的,也是权力制衡的要求。和确立。二、构建民事公诉权的正当性分析一、构建民事公诉制度的法理基础目前,有关民事公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学界还有争论。(一)当事人理论否定论者有以下几点理由:第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对当民事公诉制度的建立必须有科学的当事人理论支持。最初的事人处分权的侵犯,破坏了私权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第二,检察民事诉权是基于私权产生的即#有利益才有诉权∃。随着人们对程机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又具有法律监督者的身序独立价值的认识以及司法解决纠纷
5、功能的扩大,判断当事人的份,会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司法公正;针对以标准逐渐摆脱了实体法的束缚,认为#凡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上否定论者的观点,我试图从以下分析中来回答他们的质疑,从而的人,就是当事人,并不以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限∃即程进一步证明民事公诉权的正当性。序当事人理论。当事人不一定是实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实际上就(一)民事公诉不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是允许无直接利害当事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第一,我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处分原则,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诉讼。这从当事人理论上为建立民事公
6、诉制度提供了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如果处分行为违反法律,就要受(二)诉权理论到国家的干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享有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传统的诉权理论认为,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法律范围内的民事活动进行一般监督,就诉的利益是诉权的基础。现代社会的权利多元化和权利社会化的当然有权代表国家对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的行为进行干预。于严趋势增加,现实中有两种诉的利益经常处于无人救济的状态:一是重侵害社会公益或破坏公法秩序的违法处分行为则只能直接向国家利益保护缺位。如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享有诉
7、权或享有诉权法院提起民事公诉,才能有效的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维护社的人不可能提起诉讼,无法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二是伴随着现代会公益和公法秩序。社会的工业化和新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型诉讼,如产品质量侵权、第二,民事公诉案件主要是为了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检察垄断、环境公害、自然资源破坏等。在这些诉讼中,由于受侵害方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前提就是对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公益,违背与实施侵害一方在经济地位上的差异,或者受侵害主体的不确定了民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不享有自由处性和广泛性,有时造成起诉当事人缺乏相
8、应性和对应性。根据#有分权,所以也不存在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处分权的问题。同时检察权利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理念,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确立了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民事诉权,是行使国家本#诉讼担当∃或#诉讼信托∃制度,即通过诉讼上的授权,使本来没有身的处分权,所以否定民事公诉制度,实际上是维护了对方当事人诉权的人能够进行诉讼,使本来不适格的当事人成为适格的当事的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