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诉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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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公诉制度浅析论文关键词:民事公诉必要性制度构建  论文摘要:由于缺乏民事公诉制度,我国的民事公益在受损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因此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这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显然是不相符的,因此,本文拟从民事公诉的必要性方面来谈论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      一、民事公诉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公诉是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形式,是相对刑事公诉而言的一种表述。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国家名义将特定的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形式。  一般而言,民事公诉具有以下特征:提起

2、民事公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这也是与民众公诉的重要区别之一。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实体活动的一种监督形式,这有别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提起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维护本机关利益或者其他个别人的利益。民事公诉只针对特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诉不是独立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制度,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特别规定外,其他都受民事诉讼的法理、基本原则等约束。    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民

3、事公诉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发挥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护人,其职责除了追诉犯罪、司法监督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保障民权。民事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保障民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构建民事公诉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要求。  (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是由检察机关的性

4、质和特殊地位决定的。针对我国目前国情,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对解决重大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有着明显的优势:一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另外,当群体性公共利益受到侵犯后,若无任何公民、团体组织提起诉讼,或者无能力提起诉讼,或者基于某种原因不便提起诉讼,岂不是造成了诉讼主体的缺位?二是基于检察机关的职权和特殊地位,无论是从诉讼能力、诉讼条件,还是从诉讼效率、诉讼结果以及案件执行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都有着明显的优势,这对解决重大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和

5、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都有着巨大作用。当然,民事公诉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只有从制度上建立由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团体组织均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制,即将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扩大,才会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民事公诉制度构建的几点设想    (一)拓宽起诉资格的范围。民事公诉的检察机关并不与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以检察机关原告不适资格为由拒绝受理案件,严重影响了民事公诉工作的开展,因此,突破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范围,是构建民事

6、公诉制度的首要问题。现代各国民事诉讼理论已将当事人范围从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扩展到非直接利害关系人,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基于实体权利人的信托而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公诉,就是一种法定的诉讼信托。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在我国,必须突破现有原告资格范围,否则,不可能构建民事公诉制度。  (二)赋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充分的权利。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重点,就是要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权利。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在民事公诉中,赋予检察机关如下主要权利:(1)调查取证

7、权。检查机关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可以通过发布民事调查令的方式,要求任何“人”,包括公司、团体、合伙等法律实体以及自然人,提供有关民事调查的一切书面材料。(2)优先审理权。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优先尽快审理。(3)和解权。在民事公诉讼中的检察机关可以和被告就案件的处理和诉讼费用开支的方法达成和解协议。  (三)改革诉讼成本制度。诉讼成本直接影响、制约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的力度。可以从两方面入手:(1)强化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免交的权力。根据我国现有的诉讼费用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可缓交、

8、减交、免交的范围中有一条是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组织的。检察机关虽不是社会公共福利组织,但其为公众利益提起民事公诉,显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福利的职能,应规定其可以享受一定限度的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权力。(2)诉讼费用外的诉讼成本由被害人承担。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前,有一个前置程序:征求被害人是否起诉;当被害人放弃起诉,请求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时,胜诉仍然会给被害人带来赔偿,这样可以约定胜诉后从被害人所获赔偿中拿出一部分,来支付诉讼费用外的诉讼成本开支,由于受害人自行起诉时将付出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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