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与变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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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物权的民法保护一、物权的民法保护途径(一)自我保护(二)诉讼保护二、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一)确认物权请求权☆前提:因物的归属发生争议☆确认物权请求权须采取公力救济,向政府、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要件:1请求权人是失去占有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2返还义务人是不法占有人。3原物须存在,在有些添附的情形下例外。4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三)排除妨碍请求权前提:1妨碍的存在:2妨碍必须是非法的,在相邻关系中,权利人须为一定的忍耐义务。在租赁关系中,房屋所有人须容忍承租人使用房屋。(四)消除危险请求权例题: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

2、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五)恢复原状请求权(六)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原物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时适用。第二章物权变动第一节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一、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1.登记对抗主义2.登记要件主义二、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类型(一)初始登记概念: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

3、记。如房屋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新生土地的所有权也应进行登记。(二)他项权利登记概念:所有权登记之外的其他登记,其目的是创设他物权。(三)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变更登记:(1)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2)权利内容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消灭物权的登记。包括权利人抛弃其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不动产自然灭失的登记。注意:这里的灭失是指全部灭失,如果是部分灭失,则进行变更登记。(四)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

4、,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的范围: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09年-3-38)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五)更正登记和异议

5、登记《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更正登记:☆(1)与变更登记的区别?☆(2)更正程序的启动:主动的更正登记和被动的更正登记。☆(3)更正登记的范围:权利主体、权利内容错误。☆(4)申请主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

6、1)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2)申请条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3)异议登记的效力:暂时中断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对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产生影响,在此期间内,第三人不能根据不动产登记而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三、登记机关与登记簿(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而是根据不动产类别的不同,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办理登记。《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的登记机关:《物权法》没有规定,有待于《不动产登记法》来

7、规定。登记的收费问题:《物权法》第22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二)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簿的特点:(1)统一性:(2)权威性: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公信力的途径。(3)公开性:允许当事人查阅和复制。《物权法》第18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1)不动产现状方面的记载,如位置、面积等。(2)不动产权属方面的记载,如所有权,抵押权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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