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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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1、为什么要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首先,是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以应收账款作质押进行融资,需要进行登记。其次,是对抗第三人的需要。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直接控制的特点,将其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需要了解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即该笔应收账款之上是否已经设立质权。登记公示的目的在于向公众告知质权人对出质人某一担保物之上存在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并根据登记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登记机构是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法人单位。3、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遵守哪些法律规章?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下简称《登记规则》)。4、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而建设的电子化登记平台。该系统由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互联网和电脑终端组成。其中,登记信息存储在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中,登记信息录入由当事人通过可访问互联网的电脑终端进行。5、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谁进行?按照《登记办法》的要求,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质权人是应收账款质押交易中的当事人,是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交易合同的一方,一般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权人可以委托任何机构代为登记,包括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质权人为商业银行举例,如果质权人是商业银行总行,可以委托某一分支行进行登记;如果是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可委托其总行统一进行质押登记。6、如何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是注册用户。目前,进行登记需要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二是录入登记信息。由质权人或其委托人通过登录登记公示系统的互联网终端、按照登记系统的页面提示自行录入。三是获得登记文件。如果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登记公示系统就会接受登记,并产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文件。登 3记文件是证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成功的文件。7、出质人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有什么作用?签订登记协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虽然由质权人进行,但登记前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并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发表异议登记。如果出质人对登记内容有异议且无法与质权人达成一致,出质人可以进行“异议登记”。8、怎样进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要具备什么软件和硬件条件?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网站www.pbccrc.org.cn,注册成为系统用户,就可以进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和查询。使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时,需要具备一台能访问互联网的计算机,并安装网页浏览器(InternetExplorer5.5以上和能阅读pdf格式文件的软件。9、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不是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是的。登记公示系统是电子化的登记平台,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提供纸质登记服务。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征信中心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中的责任是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的安 4全、正常运行;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维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正常进行。对于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原因造成的登记错误,由征信中心负责。11、谁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可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质押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由于录入错误发生的损失由谁负责?由负责录入的机构负责。二、关于用户13、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和普通用户有什么不同?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用户的注册流程和功能存在差别。常用户先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资料,取得登录用户名,再到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资料真实性审查,通过身份资料真实性的形式审查后,可以登录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普通用户是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的用户,取得登录名后,可以查询。14、常用户注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注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正确填写注册信息,特别是用户名称要填写完整的法定注册名称,且需要与付款账户户名一 5致;二是注册资料的信息要与提供给征信分中心的身份证明材料一致,否则,不能通过审查。15、常用户去哪里进行身份资料真实性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各省会城市及部分地市设立了常用户身份资料现场审查点。需要进行审查的单位可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首页“联系我们”栏目中查找本单位注册地所在城市审核点的地址,或本省内对本单位最方便的审查点办理。16、常用户的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的分工有什么不同?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的区别在于两者在登记公示系统的角色不同。用户管理员的权限主要是维护常用户的注册信息、设置并管理本单位的操作员及其登记活动;操作员的角色是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查询的具体操作。17、用户的操作员在系统中进行了不实或错误登记,谁来为此承担责任?操作员隶属于所在的机构用户,操作员行为后果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18、常用户注册名称发生变化,无法自行修改注册资料里的名称,是否只能重新申请常用户?常用户的名称发生变化时,可向征信中心申请注册资料名称的变更,不需要重新注册常用户。19、担任常用户管理员的工作人员辞职,改另一人为用户管理员,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常用户? 6用户管理员的登录名是不变的,当担任用户管理员的工作人员发生变化时,一般情况下,应将登录密码交给新的担任用户管理员的工作人员,如果密码无法找到,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三、关于登记与查询20、登记的内容需要全部展示吗?是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内容非常有限,因此,所有要求登记的内容,都展示在最终形成的“登记文件”中,也将展示在查询结果中。但是,用户注册信息中关于注册机构的联系信息,仅供征信中心与注册用户联系时使用的,不对外展示。21、登记和查询时为什么必须输入出质人正确的法定注册名称?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是登记公示系统的登记和查询标准,即所有的登记信息都按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储存,所有的查询也按出质的法定名称检索。如果登记时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填写错误,则当查询人输入正确的出质人法定名称时,该登记可能就会被查不到,从而给查询人带来严重误导,由此产生的后果,需要法院判决,可能是原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利。22、如何填写“质押财产信息”?“质押财产信息”分三部分:合同相关信息项、“质押财产描述”和“质押财产描述附件”。第一部分为选填项,质权人可根据与出质人达成的一致来选择是否填写;第二部分为必填项, 7用以描述质押财产,描述可分为具体描述、类型性描述和概括性描述;第三部分附件功能,用来上传质权人和出质人达成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23、什么是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描述?对于已发生的某笔或某几笔应收账款,可以使用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号、发票号、账期、到期日、金额等要素来描述,达到界定应收账款的效果,这是应收账款的具体性描述。24、什么是对应收账款的类型性描述?对于出质人一定时间内针对特定付款人的所有应收账款,通过列出时间、付款人等要素实现对质押财产的界定,这是对应收账款的类型性描述。25、什么是对应收账款的概括性描述?对于出质人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应收账款,使用“XX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应收账款”这种概括性的文字描述就能界定质押财产的范围,这是对质押财产的概括性描述。26、征信中心会对用户所登记的内容进行修改吗?不会。征信中心只是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客观地保存用户提交的登记内容,不对登记内容进行任何修改。27、什么是修改码?能不能告诉他人?修改码是初始登记成功后,登记公示系统分配给该笔登记的一个编码。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展期、注销登记时,要输入修改码,否则不能进行相应操作。为了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修改自己 8的登记,质权人应该妥善保管授权码。如果质权人委托他人对自己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或注销登记,需要向受托人披露修改码,建议与受托人约定妥善使用修改码的约定,保护自己的权利。28、如果忘记了“修改码”怎么办呢?对于常用户来说,“修改码”可以在“我的登记信息”中通过相应的登记文件编号查找到。29、他人可以对登记内容进行任意修改吗?不可以。首先随意修改他人的登记内容是违规的。其次,对已有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等后续操作,需要输入被修改登记的“修改码”。30、登记之后,发现登记有误怎么办?质权人发现自己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以保证登记信息与合同一致,否则可能会影响法院对质权有效性的评价。另外,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内容有误也可以要求质权人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31、质押合同发生变更了,登记也要变更吗?登记依据的质押合同发生变更,如果影响到登记内容的,应该进行变更登记。32、变更登记后,之前的登记能被查询到吗?变更登记不覆盖先前登记的内容,变更登记前后的登记内容都能被查询到33、登记到期后会被保存多长时间? 9十五年。34、登记期限届满后,登记还能被查到吗?登记期限届满的,登记将不再提供互联网在线查询。35、从变更登记文件中,能直接看出发生哪些变更吗?变更登记时,登记公示系统出具的变更登记文件展示了登记内容经修改后的最新状态,可以通过与变更前的登记状态对比看出发生哪些变更。36、注销登记是对一笔初始登记相关的所有登记的注销吗?是的。一笔初始登记与其相关的所有登记共同构成对某一质押权利的记载。注销登记是对该质押权利的注销,因此是对该笔初始登记相关的所有登记的注销。37、注销登记后,登记还能被查到吗?注销登记时,剩余的登记期限长于六个月的,该登记将继续提供查询六个月,剩余登记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在实际剩余的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38、出质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发现与自己有关的登记不符合实际情况,如何处理?出质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发现与自己有关的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与质权人协商,要求其变更或注销登记;如果质权人不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可以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异议登记。39、用户能够删除自己做过的登记吗? 10不能。登记公示系统不允许用户自行删除已经登记的内容。发现错误,应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40、查询登记公示系统,可以获得什么信息?输入某机构正确的法定名称查询登记公示系统,可以查询到在登记期限内所有的以该名称为出质人的登记。41、以出质人名称在应收账款登记系统查询时,需注意什么问题?以出质人名称查询时,应当以该单位当前有alresp.Co效的和查询时点前四个月内有效的法定名称进行查询,以保证与该出质人有关的登记都可以被查得。这是因为,登记公示系统以出质人的名称为查询标准,而出质人的名称存在变动的可能。作为查询人,应该调查了解出质人曾经使用的名称,特别是查询时点前四个月内有效的名称,以这些名称作为标准查询,获得关于该出质人的全面的质押登记信息。42、以个人的有效证件号码在应收账款登记系统查询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出质人现在和曾经有效的所有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目前系统支持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警官证和护照。所以,要调查清楚被查的出质人所有的身份证件号码,一一作为检索标准进行查询,才能在登记公示系统获得出质人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 11记信息。43、登记公示系统的“证明验证”有什么作用?“证明验证”可以提供登记公示系统出具的登记文件与查询证明的验证。不需要注册为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首页点击“证明验证”后,可以输入登记文件或查询证明编号,系统将以该编号为查询条件进行检索,如果检索到登记公示系统有相应的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将提供下载。44、如何上传《登记协议》?初始登记时,通过“质押财产/转让财产信息”中的“质押财产/转让财产附件”上传《登记协议》。变更登记时,应在“质押财产/转让财产附件”中删除前次登记的《登记协议》,然后在此上传本次变更登记的《登记协议》。45、如何正确打印查询报告?为保证查询报告打印完整,请将打印机属性中“方向”设置为“横向”。46、用户管理员如何创建操作员?用户管理员登录登记公示系统后,从“我的工作区”进入“用户信息维护”,然后点击“操作员管理”,再选择“创建操作员”即可。四、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47.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收费对象是谁?收费项目有哪 12些?收费标准如何?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的常用户机构是收费对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10]2071号)(以下简称《收费复函》)的规定,登记系统的收费项目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费,包括初始、变更、展期和异议登记。初始登记和展期登记分别为100元/年,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分别为40元/次。注销登记不收费。查询不收费。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不收费。48.对2010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登记是否收费?根据《收费复函》,应收账款系统登记服务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收费。因此,2010年10月1日之前登记系统中已经发生的且仍在有效登记期限内的登记不再补收登记费,但是,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已有登记的变更、展期和异议登记,均按照收费标准进行计费。五、有关登记服务费用的支付问题49.登记服务的计费周期怎么确定?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征信中心原则上在每个自然月的前7个工作日以挂号信方式寄出一个计费周期的服务收费账单。登记服务对象的计费周期,由系统按累计达到5000元为门槛或账龄满6个月自动生成,即用户若一个月登记量计费金额达到5000元 13则按月寄账单;若登记量较小则合并若干月份的费用寄账单。50.用户如何获取本机构的收费服务明细?征信中心会在每月寄出账单的同时将登记服务收费明细发送至用户提供的付款联系人的邮箱,方便用户对账。为避免邮箱容量不足导致无法及时收到消费明细,请注意及时清理邮箱。51.征信中心何时开具、寄送发票?在收到收费对象付费款项后,征信中心将开具发票并随下次账单以挂号信方式寄出。如果发票存在问题,用户可拨打收费咨询和账单异议受理电话010—66199418,解决发票开具错误等问题。52.为什么一定要向征信中心提供付款联系人信息?登记系统用户提供的付款联系人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付款联系人电话,邮箱等是征信中心用来寄送账单、发票和收费服务明细必需的信息。用户在注册的时候,应该在《常用户开通申请表》当中提供准确的付款联系人信息。如果用户提供付款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请用户在登记系统的相应栏目更新并及时将变更后的付款联系人信息发送至征信中心指定的互联网邮箱:contact@pbccrc.org.cn。自用户和征信中心双方确认变更信息后的下一个月起,以变更后的付款联系人信息发送账单。53.用户收到账单后的付费流程如何?第一、征信中心在每个自然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将账单通 14过邮局挂号信寄出。如果用户在每个自然月的25日前仍没有收到账单,请及时告知征信中心,联系电话010-66199418;否则视为用户已收到账单。第二、用户在收到账单后,请详细核对账单内容并仔细阅读账单的“法律声明”和“注意事项”。第三、如果用户对账单和消费明细内容没有异议,请在账单指定的时间内按照账单注明的银行账号汇款缴费。汇款时务必在用途栏注明账单编号,以便查收到账信息。第四、如果用户对账单或消费明细有异议,请及时向征信中心提出核实申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联系电话:400-885-8500。征信中心核实后如果发现确实有误,会更正错误记录,重新生成账单邮寄给用户,用户根据新账单付款。第五、征信中心收到款项后,开具发票并将发票随下次账单寄送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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