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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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  摘要:企业何时濒临破产或者何时进入破产程序,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疏难预知,因此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存有与其他主体之间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开始履行的合同的情形比比皆是,如何处理这些未履行的合同,成为破产法上的一大课题。关键词:破产程序;履行合同;法律冲突1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定义及内涵在我国破产立法中,并没有出现“待履行合同”一词,与之比较接近的概念是“未履行的合同”。新《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前,我国法律对“未履行的合同”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6条,该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

2、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但是,对于什么是“未履行的合同”,当时的破产法并没有明文规定。9新《企业破产法》一改《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对于“未履行的合同”模糊规定,其第1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

3、为解除合同。”笔者认为,本条规定至少向我们表明了以下几点:1.此种待履行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因为它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这样就把单务合同排除到该条调整范围之外。2.此种待履行的合同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效成立的双务合同,这就将无效合同,失效合同排除在本条调整范围之外。3.此种待履行的合同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际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这就将已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和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排除在本条调整范围之外。本条是破产法关于待履行合同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仔细考量本条规定,我们对“未履行合同”的

4、内涵还可以做进一步的拓展,因为本条字面规定的是“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情形,而我们知道合同履行的情况有“履行完毕”,“不完全履行”和“未履行”三种,“均未履行完毕”的描述,其内涵应当包括了“双方均为不完全履行”,“破产人不完全履行,对方未履行”,“破产人未履行,对方不完全履行”这三种情形。2待履行合同的法律冲突与权利冲突2.1法律冲突9对于待履行合同法律冲突的协调,笔者认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考虑,破产法和合同法应当处于同等的法律位阶,但就合同处理的角度而言,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视为是合同法的特殊规定,

5、并且再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破产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破产法,如果破产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则应当适用合同法,但是合同法的适用也不是没有限制,如果对于相关合同法规定的适用会导致对破产法目的和宗旨的违反,则也应当对其予以一定的调整。法律冲突的解决较为明晰,不易产生争议。2.2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正如米尔顿所言,在大多数场合,虽然不是在所有的场合,这种情况展现在某人所承担的与每一项权利相应的义务之间的冲突之中。他不可能同时履行它们,这意味着他必然要不尊重其中一项权利。待履行合同

6、上所体现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债务人(破产人)与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冲突;二是全体债权人与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冲突;三是债务人(破产人)与全体债权人的权利冲突,以下分述之。1.债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冲突9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只不过有时表现为“纯粹”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有时表现为“纯粹”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更多的则表现为利益与价值合二为一的综合起来的冲突。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最大的利益诉求是希望通过破产程序拯救自身危机或者在不能拯救自身危机的情况下

7、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化而增大其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获得剩余财产的几率或增大其分配份额。在待履行合同这一特殊合同形态中,其利益诉求也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不论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是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都希望通过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而使得破产财产的价值得到最大化。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则是行使破产法赋予其的继续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是,对合同的相对人而一言,实现合同的目的,完成合同的履行是自然而然的利益诉求。合同充分的履行是其最高目标,或者,在最低层面上,即使合同不能履行,也能获得足额的违约赔偿。而这一诉求的路径,

8、则是合同法赋予其的要求对方信守合同并充分履行的权利以及在对方违约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相对人要求履行,债务人则不受合同履行规则的限制。由此发生双方权利冲突。此点将会在本文第三部分,待履行合同解除的后果处详述。2.合同相对人和全体债权人的权利冲突9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全体债权人因破产财产分配规则的限制而不得不停止单独请求清偿债权的行为。而合同相对人却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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