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待履行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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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待履行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处分摘要:待履行合同本身具有经济价值,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分问题既决定着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也对破产程序外部的合同相对方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破产法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构建了待履行合同解除、承担和转让的特殊规则,体现了破产法实用主义特点和破产财产这一核心概念的本质。我国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处分制度存在监督不力、缺乏解除权行使标准之不足,应当确立商业判断规则、合同整体承担原则并且规定除外条款。关键词:待履行合同;破产财产;债权人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19.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3758(2012)05

2、-0449-06一、问题的提出公司通过生产经营与合同相对方或者潜在相对方进行交易而生存发展,一旦公司陷入破产,那么不仅其赖以维系商事交易的商业信用被摧毁,而且其进行商事交易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从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来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经营和管理。在破产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所接管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公司自身的财产,而且包括公司与外界进行经济往来所达成的合同。那些在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当事人都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被称之为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待履行合同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破产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同

3、时也关系到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因为对于破产程序中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来说,一旦任何一方履行完毕自身所负合同义务,即可追究相对方债务清偿,其债权或者通过申报破产债权方式实现,或者通过债权人企业享有债权得以实现。这两种情况都不具有破产法上的特殊性,唯独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特殊的处分规则。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对其处分的规则不仅涉及到破产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且涉及到待履行合同处分所导致的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一方面,债务人企业由于丧失了清偿能力而陷入破产境地,破产立法者从债权人权益最大化实现的角度出发力求在破产法体系设计上实现破产财产的保值

4、和增值;另一方面,正常的商事交易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产生商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随着时间推移合同的不确定性逐渐减少。对于债务人企业于破产程序启动前所订立的合同,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其盈亏大多表现得更为明确,因此重新处分待履行合同的权利本身就具有经济优势。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来看,这些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应当被列入到破产财产的范围,如果对其不加区分地放弃,就意味着债务人权益的损失。相反,通过制度构建使待履行合同的价值被纳入到破产财产范畴中,可以实现破产财产总体价值的提升,进而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一破产法所追求的目的。启动破产程序本身即意味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状态存

5、在,因此破产程序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于如何分担损失,待履行合同的处分规则也不例外。随着债务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商业信用和清偿债务能力接近于零点甚至负值,因此债务人曾经缔结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于失去了信用基础而亟待重新确认和处分。在破产法体系中,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期间不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控制权,而且被赋予单方决定待履行合同解除或者继续承担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权利的实施能使其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矫正公司原有的经营战略,对原有的交易相对方和交易本身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挑选①。本文将着重对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的处分规则以及背后的立法政策展开分析,进而提出我国相关立法

6、的完善建议。二、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分规则分析1・待履行合同处分的一般原则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分表现在破产立法政策和具体的合同处分规则两个层面。首先,为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破产法赋予债务人企业的控制人单方处分待履行合同的权利。这不仅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博弈,而且把破产程序的效力延伸到了破产程序之外的合同相对方。事实上,合同相对方既有可能是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也有可能是债务人的现存债权人,还有可能是公司股东。这些不同身份及其重合状态使破产程序中既有的利益冲突问题和破产法与非破产法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破产立法必须建立明确的价值

7、目标以简化问题、化解矛盾。从破产法本身的制度追求来看,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不仅是破产制度产生的初衷和制度正当性的基础,而且体现在破产法各个不同的历史沿革发展阶段。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有赖于债务人财产整体价值最大化提升。在破产期间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中,债务人财产价值提升依靠对既有财产的维护和凭借现有资本产生利润这两种方式实现。前者要求企业控制权主体在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中尽可能地认识、区分、实现其经济价值,后者则要求控制人最大程度地履行以常态公司中的董事之勤勉义务②为基础的以现有资本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职能。待履行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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