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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6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抵押合同的生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抵押合同的生效(四)抵押合同的生效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特定财产) 抵押财产登记单位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或乡村镇企业厂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林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理部门 航空、船舶、车辆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企业的设备和动产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以上财产之外的其它财产) 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如办理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五)抵押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法院扣押抵押物,自扣押之日起
2、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转让要告知所有方,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六)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届满,双方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来偿还债务 协议不成,诉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方法: 抵押合同均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
3、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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