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合同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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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合同的效力1Z302030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  三、无效合同  四、免责条款无效  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六、效力待定合同  七、附条件合同  八、附期限合同  一、合同成立  (一)内涵  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认可的效力。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件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三)合同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

2、,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内涵  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二)合同生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

3、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无效合同(成立却无效力)  (一)内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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