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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6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合同的效力.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合同的效力1Z302030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 三、无效合同 四、免责条款无效 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六、效力待定合同 七、附条件合同 八、附期限合同 一、合同成立 (一)内涵 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认可的效力。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件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三)合同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
2、,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内涵 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二)合同生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
3、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无效合同(成立却无效力) (一)内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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