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保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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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二航院分公司保险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中交二航院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职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公司和职工按分公司属地社保机构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分公司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分公司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

2、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3、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

4、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基本医疗保险(一)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分公司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

5、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工伤保险(一)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分公司

6、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分公司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分公司缴费费率。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7、享受伤残待遇。(二)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8、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四)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分公司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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