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审评结论争议解决程序(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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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注册审评结论争议解决程序(征求意见稿)  药品注册审评结论争议解决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为规范药品注册技术审评结论争议解决工作,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作出的不予通过的技术审评意见持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定义】申诉是指申请人对药审中心作出的不予通过的审评结论提出申诉,请求重新作出审评结论的过程。  争议解决是指药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申

2、诉意见后,针对有争议的技术审评结论,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形成最终技术审评结论的过程。  申诉应针对技术审评结论中有异议的事项提出并说明理由,其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不应包括新的试验数据或对原有数据的重新分析等。  第四条【沟通】争议解决是审评程序的重要环节,药审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应加强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有效化解争议技术问题。  第五条【原则】争议解决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告知】药审中心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应将不予通过的技术审评结论以及申请

3、人提起申诉的权利、渠道、方式、事项和期限等,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申诉】申请人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提出申诉申请,申诉应列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综合评估】药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申诉意见后,应通过部门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调整结论】药审中心经综合评估,认为技术审评报告和结论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维持原结论】药审中心经综合评估,对于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明显达不到注册技术基本要求的,仍作出

4、维持不批准的审评结论,并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要求,主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存在此类情形的,一般不再接受申请人提起的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申请。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申请】审评认为现有数据不足以支持申报事项,属于发布的现行技术标准体系没有覆盖、申请人与审评双方存在技术争议的情况,药审中心反馈申请人后,申请人有权提出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申请。  第十二条【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药审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人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并综合专家

5、咨询委员会论证结果形成最终审评结论。  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程序参照《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中心处理】药审中心在综合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意见的过程中,仍难以做出最终审评结论的,可以提交中心技术委员会决议,形成最终审评结论。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终止】药审中心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过程中,申请人未按时提交会议资料、无故不参加会议以及撤回申请的,依据综合评估结果形成最终审评结论。  第十五条【时间计算】申请人申诉和药审中心组织专家公开论证会的时间不计算

6、在审评时限内。  第十六条【解释】本程序由药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药品注册审评结论争议解决程序》(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药品注册审评结论争议解决程序》(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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