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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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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与社会诚信•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行为进行及时与适当的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前提条件。•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是司法判决权威性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司法判决的实现既耍全社会诚信休系的普遍建立,又需要完善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加快建设全社会的信息传播系统,定期发布在交易领域内的欺诈行为,使违背诚信者难以再次进入交易领域。近年来,逃废债务、走私骗汇、偷税漏税愈演愈烈,政府和民众的讨伐Z声也不绝于耳。与此同时,司法在建立诚信社会中的功能被人
2、们凸显和夸大,社会委之于司法的担子与责任也愈加沉重。但是,当人们拿到了写在纸上的判决而不能兑现,其至有人吆喊要“拍卖”判决书时,又将疑虑和责问一起抛洒给本来就弱小和无奈的司法。随着一次次“专项斗争”之后信用问题的复位与反弹,人们又发现:建立诚信社会是一个复杂、多维的系统工程,仅靠一时一地的“专项治理”并不能从根木上解决诚信这一社会问题。于是,重新审视与合理构建司法与诚信的相互关系,又成为当前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老白姓普遍接受的一种有关法的最朴素观念,这种观念在现代刑民法律屮均能找到详尽的注解和完整的说明。翻开任何一部涉及民事法律的教
3、材或法规,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在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领域里的立法成果基本上能够满足现代交易活动的需要;反观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宽泛的管辖、严格的审级和明确的程序规则等足以应对欠债不还、假冒伪劣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法行为。但是,当我们将观察的视角投向每一个动态的司法过程时,我们会发现:诉前注册资金数乔万元的一方当事人事实上只是一个“皮包”公司;欠债数千万元的企业在“重组”、“并购”、“剥离”后突然宣告破产;账上无钱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竟然怀揣数个银行发放的“信用卡”,开着“大奔”出入于各种高档消费场所。于是,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手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法院“叫板”,有的通
4、过新闻媒体向法院施加压力,有的通过地方“人大”的“个案监督”來责问法院,有的干脆将此装入“司法腐败”的口袋Z中,來宣泄口己对司法的怨恨和不满。面对来口社会方方甸一面对司法的咄咄追问,司法机关作为专门行使国家判断权的一个机关表现出了空前的不适和无奈。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司法判断前捉的信用缺失。司法判断的前捉应当是诉辩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离开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法官的认证以及最终形成的判断必将成为“无源之水”。当前,司法判断前提的信用缺失集中衣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虚假出资。现代市场交易与传统乡十社会的交易不同,交易主体的陌生、“匿名”以及复杂的代理制度
5、是其一般性的特征。凶此,为了减少交易的成木,交易双方都要凭靠一定的信息和资料来选择和识别口己的交易伙伴。但是,我们过去在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过渡中,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盲目追求企业注册的“多”、“人”,导致企业的注册资金基木上由企业申办者自由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被形式化和随意化。当注册资金逾千万元的公司竟然不能履行数十万元债务的判决时,我们发现,最初的注册资金不是被抽逃,就是虚拟或伪造。近年来,我们虽然在金业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加强了对注册资金的严格审核,但过去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困扰当前的司法审判。这种交易前潜伏的风险最终统一要求司法來化解,是导致当前法院判决
6、难以执行的一大重要因素。(二)虚假账务。现代市场交易大都要通过银行來统一结算,因此,一个企业有一个确定的基本账户是现代市场经济对交易主体最基本的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机关为了吸纳资金,默认甚至唆使企业在白己的银行开设多个账户,有的还向企业承诺一-起来对付司法机关的冻结或划拨。(三)虚假地址。企业的住所是企业设立登记时一个垂要的内容,它在企业交易的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耍的法律意义,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法律文书和确定管辖的重要依据。当前,自然人的人八分离和法人住所地的频繁变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而使人民法院的送达与执行因找不到“受送达人”和“被执行人”而颇显尢奈。(四
7、)虚假担保。担保是设定一定的财产负担來确保债权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增强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在现实的交易实际中,多数担保是在行政命令下被迫设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企业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令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捏造焜假事实合谋欺骗债权人: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骗取保证人。这些情形导致了重复抵押、虚假保证等现象在市场交易中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矛盾和问题,全都要通过司法來最终解决,从而使法院陷入窘境。(五)虚假鉴定。司法判断的前提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而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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