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80号499房、451房。法定代表人李绍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志忠,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逸敏,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国)苏富比拍卖行(SOTHEBY’S),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W1A 2AA新邦德街34-35号(34-35 New Bond Street, London W1A 2AA, England
3、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苏富比拍卖行(SOTHEBY’S)于1744年在伦敦成立,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拍卖行,也是目前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性拍卖行之一,主要经营古董、字画等高端艺术品的拍卖。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SOTHEBY’S HONG KONG LIMITED)于1974年5月7日在香港成立,系苏富比拍卖行全资设立的办事处,用于推广在亚洲地区的拍卖业务。苏富比拍卖行授权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和香港使用商标和字号“苏富比”和“SOTHEBY’S”。1988年6月5日,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主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