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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某公司虚假宣传一案的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某公司利用企业简介虚假宣传一案的案例分析一、案情概况2013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经局领导批准,对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其办公室内放置的企业简介中标注有获得的荣誉及奖项证书: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第八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博览会自主创新金奖等。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并未获得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第八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博览会自主创新金奖两项荣誉,据此我局决定对这起案件进行立案查处。二、案件经过:经过办案人员多次的调查取证,并与有关业务科室多次探讨,最终认定当
2、事人在其企业简介上,谎称获得“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第八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博览会自主创新金奖”,通过发放企业简介在全市范围内对外进行虚假宣传,蓄意提高公司形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利用企业简介对其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三、不同观点: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种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企业简
3、介中所标示的内容不真实,在宣传内容上含有虚假的成份,属于《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中的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为了扩大影响力,提高社会知名度和自身形象,故意谎称获得金奖和专利等,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误以为该公司形象好、社会知名度高,从而产生信任,进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这是一种利用简介对企业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
4、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案件评析经过讨论,我局最终采用了第二种意见。虽然《广告法》第3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当事人大量印制企业简介,在社会上散发其企业简介2万多份,并在简介中对企业获取的奖项进行夸大,其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宣传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客户和交易机会,已经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解,且已实施了违法行为,所以本案适用《广告法》显然不妥当,应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调整处罚。
5、在此就需要区分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取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而虚假宣传则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二者同属意思表示的范畴,并且均属于虚假的、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意思表示。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1、调整的层面不同。虚
6、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虚假宣传包含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必然是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不一定都是虚假广告,二者为种属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可以得到说明。2、调整的主体不同。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3、调整的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是广告
7、行为,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宣传行为,包括广告和广告以外的其它方法,其它方法也包括利用各种媒介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报道(以非商业广告的方式)、介绍产品或服务等,由此可见,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要远远地多于虚假广告。根据上面的种种观点结合案情,我们最终认定当事人是实行了虚假宣传,应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罚。州市工商局201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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