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参考答案(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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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学》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参考答案(中央,本)考试题型: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I分,共10分)二、多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五、论述题(14分)六、案例分析题(20分)考试时间:90分钟考试形式:闭卷涉及到:教材第1章和第12章1.张某多年來一克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口己家中为口C制作大衣的钮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的关于钮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钮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的约处,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钮扣,但张某一百未按协议支付

2、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庭。试分析:(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3)法院应否受理?参考答案:(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笫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定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Z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2)我国《劳动法

3、》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I大I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耍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百接受理。涉及到:教材第1章、第4章和第12章1.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09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

4、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町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插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谢河从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丄资。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丄资,遭到公司拒绝。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中诉。试分析:(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答案:(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丄资不合法。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法》及

5、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冇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冇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2)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止医药公司与职丄的霸王合同条款。涉及到:教材第1章和第9章1.彭某原系志光中学的学生,1988年5月出生,2003年3月因故辍学。经民昌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彭某于2003年9月到当地张某开的一家小煤矿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4刀,彭某在工作中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煤窑塌陷,致使彭某下身瘫痪。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

6、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山拒绝。彭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试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彭某的医药费?(2)用人单位违法招收童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3)为彭某介绍工作的民昌职业介绍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参考答案:(1)彭某在进入张某的煤矿工作时年龄尚不到16岁,我国《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禁止除特定单位以外的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张某雇佣彭某屈于招收童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述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丄、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

7、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萤丄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刀处以5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山用人单•位承担。(2)根据法律有关规处,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0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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