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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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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法制广播稿农村法制广播稿篇一:“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五十四“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五十四耕地保护知识问答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上期节目我们对耕地保护相关制度作了相关讲解,今天我们就通过知识问答的形式接着介绍耕地保护方而的知识。一、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
2、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口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分为:申请一受理一调解一
3、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要求国土部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二、请问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HI保护区: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
4、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出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基木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木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出;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
5、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三、请问建窑、建坟、建房能不能占用基本农出保护区内的耕地?答:不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出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建窑、建房、建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笫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
6、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请问可以占用基木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吗?答: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HI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HI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要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
7、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木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冃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冃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已经占用基本农出的,要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主要有以下儿个原则: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要限期恢
8、复耕种;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要限期拆除并予整理;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要限期修复;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要逐步恢复耕种条件;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有一个原则,就是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五、农村村民是否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新建房后旧房是否可以不拆?对于上农居点买房或建房后,原有住房是否可以保留或者转让其他有需要的村民?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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