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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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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工伤篇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XX县XX镇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工作场所打斗受伤能否算工伤?》案例: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那么,职工在工作场合与他人打斗发生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湖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审理了两起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受伤的案件,最终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制止同事违规引发打斗王刚是武汉一塑业有限公司食堂的厨师。公司内部规定,员工就餐时应由厨师
2、打菜,并规定了进餐时间。XX年4月1日中午,因对公司员工万某提前进餐、自行打菜的行为不满,王刚在食堂内制止万某的行为,双方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斗。王刚被万某打伤。后经医院珍断,王刚为头面部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XX年6月,王刚向XX市XX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确定其与所在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年7月,王刚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后者向王刚所在公司送达《举证告知书》及王刚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塑业公司随后提交答辩书,主张王刚系私怨引起的个人打架致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在对相关事宜展开调查后,XX
3、市人社局于当年11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刚所受伤害为工伤。塑业公司不服,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今年3月7日,湖北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王刚的工伤认定决定。塑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市人社局向原告送达了《举证告知书》,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王刚系因私怨与万某发生打斗致伤,故XX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今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塑业公司不服,向XX市中院提起上诉。XX市中院认为,在工伤认定程
4、序中,塑业公司虽然提供了第三人王刚与万某之间有过矛盾的证人证言,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打斗系因二人私怨引起,塑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今年8月,n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与同事因琐事发生扭打刘洋系武汉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XX年2月22日晚,刘洋在XX市XX区西汇城市广场项目处设置警示线、整理手推车时不慎撞到同事盛某,双方发生口角后动手相互扭打。盛某的同伴郭某加入,并用对讲机砸伤刘洋面部。后经医院诊断,刘洋为右颧弓骨骨折。刘洋先后向XX市人社局、湖北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均未被认定为工伤
5、。他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刘洋受伤是其在整理手推车时不慎撞到盛某而引发,但随后发生的扭打已转化为自然人之间的纠纷,与刘洋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故刘洋在纠纷中受伤并非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所致,XX市人社局的行政决定合法。XX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洋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刘洋不服,上诉至XX市中院,称本人因工作原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所受伤害应属工伤。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但从工伤的立法目的来看,其系对“三工”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保障
6、,它保护的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且该工作行为应该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而不是打架斗殴。法院认为,刘洋受伤虽因工作原因引起,但是其对伤害事故的扩大是有责任的,其与同事之后的打架斗殴行为己经超出了工作职责范畴。今年5月,n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办案法官介绍说,两案判决有不同结果,原因在于两个案件的起因不同。“王刚制止员工万某自行打饭菜,是在按照公司规则为了单位的利益履行其工作职责。王刚受伤与其履
7、行工作职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被认定为工伤;后案中,刘洋为单位保安,因履行工作原因与盛某发生口角,但之后刘洋与盛某扭打在一起,已经超出了其工作范畴,对单位的利益有害无益,刘洋受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必然因果关系,故不被认定为工伤。”办案法官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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