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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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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縄南泉尝女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经济法体系的重构学生姓名:江兵考籍号:910909105541年级专业:2009级经济法学专业指导老师及职称:邙小军讲师学院: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湖南•长沙提交日期:2010年12月湖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在文中均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
2、结果由木人承担。毕业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摘要1关键词1刖百1一、传统经济法体系的不足1(一)主要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不确立1(-)没有专业的立法标准2(三)缺乏科学的法律依据2(四)具有严重的封闭性2二、经济法体系重构的前提条件2(-)本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与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2(二)本学科的研究耍达到相当的程度3(三)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3三、经济法体系重构的构成3(-)计划法4(-)反垄断法5四、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5(-)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5(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8五、结束语10参考文献10致谢11经济法体系的重构学生:江
3、兵指导老师:邙小军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长沙410128摘要: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H前却远未形成共识,本文具体分析了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及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分析了经济法体系的外部关系,分析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全文的核心思想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出发,在把握经济法与相关法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的基础上,确立经济法体系重构这一范畴。关键词:经济法构成要素;经济法体系—1—刖S经济法体系的重构是经济法体系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研究经济法的内部结构,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
4、经济发展过程屮岀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主要任务;这样的经济法体系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宗旨,也只有协调好经济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体系的效率和效能,从而才能理解和确立经济法体系重构这一理念。一、传统经济法体系的不足(-)主要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不确立传统经济法体系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Z上,认为计划法在经济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经济法的“龙头法”,其他经济法都以计划法为轴心而展开,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木质特征,也是与资木主义经济法体系的区别所在。这是传统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法体系中
5、的反映,自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为经济法体系所分享。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传统经济法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已逐渐丧失,内在构成要索在不断重组,止日益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需要指岀的是,传统经济法体系尽管把计划和计划法奉为至上至尊,但对计划本身缺乏科学的理解,视计划为指令、集权、数字,把计划当作是可以不受市场规律制约的包揽一切的东西,这种经济法体系是注定难以建立的。而实质上,我国从来也没有制定过真正意义上的计划法,所谓的计划法只不过是各种行政命令,因此,以计划法为“龙头”建立经济法体系事实上只能是主观空想罢了。(二)没有专业的立法标准如按所有
6、制进行企业立法,有全民所有制T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地位不同,权义有别,税负不一,保护各异,区别对待,这样必然导致经济法体系的内在不和谐、不统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从“身分”到“契约”,从不平等到平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立法不应根据“身分”而应根据“行为”统一进行,因此,按“身分”立法所构建的经济法体系是与市场经济要求背道而驰的。(三)缺乏科学的法律依据到底哪些法律法规加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缺乏科学的标准。构建经济法体系具有极大的任意性。有的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被纳入其中,如合同法等,有的属于经济法
7、体系的却被拒之于外,如产业政策法等。这必然导致经济法体系与相邻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体系的瓜葛难解,引发法律部门之争,甚至扰乱现有的整个法律体系,进而也影响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的根据。这从根木上违背了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初衷。U!传统经济法体系刻意强调姓“社”姓“资”(但并不清楚什么是“社”什么是“资”),过分注重“屮国特色”(但有时是误解它滥用它),着力区分涉内法与涉外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借鉴国外先进经济法经验制度文化技术不够,缺乏国际通约性,难以与国际接轨,甚至有时我们所建立的经济法体系与国际上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相去甚远。现代社会是开放的国际性的大
8、社会,立足于这种社会的经济法体系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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