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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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省(中)直有关部门: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辽宁省201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供各行政执法机关参考。二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辽宁省201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未取得许可证产品行政处罚案(-)案件事实当事人:某水处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执法机关:省卫生厅2012年4月11日,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江某某、曾某在对某水处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部批涉水产品“XX牌YJK1-1型净水器”(其批

2、准型号为:YJK1-1.YJK1-2、YJK1-4)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型号为YJK1-1-3FTX.YJK1-1-2FT、YJK1-1-2TX的“XX牌YJK1-1型净水器”无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2、销售的直饮式饮水机"尖峰”、“雪丘"等系列产品不能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省卫生厅行政执法人员江某某、曾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经其负责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同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其他证据:1、《卫生部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卫水字(2009)第0188号)

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制件;3、直饮式饮水机“尖峰”、“雪丘”等系列产品的产品宣传册。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避免损害扩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并立即取消公司产品说明书中无卫生部许可批件的产品说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法制稽查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后决定立案。承办人又对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经承办科室负责人、承办人、法制稽查科人员进行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经主管厅领导审批后,省卫生厅于2012年5月2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

4、知书》,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2012年5月30H,省卫生厅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正当,没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

5、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处理决定2012年5月300,经省卫生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3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卫水罚字[2012]2号)由承办人直接送达给该公司负责人,并由该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四)理由说明1、执法人员调取的《卫生部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卫水字(2009)第0188号)能够证明

6、该公司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名称为“XX牌YJK1-1型净水器J型号为:YJK1-1.YJK1-2、YJK1-4,且在批件有效期内。2、经该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能够证明该公司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生产、销售无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三种产品(产品名称为“XX牌YJK1-1型净水器”,型号为YJK1-1-3FTX、YJK1-1-2FT、YJK1-1-2TX);二是销售不能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直饮式饮水机“尖峰"、“雪丘"等系列产品。3、《询问笔录》中记录,该公司负责人称上述无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刚上柜台还没有卖”,对这些产品是否

7、有销售所得无法查明。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制件证明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故省卫生厅在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该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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