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816009
大小:3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8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4]82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82号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4-7-8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安监局2014年7月8日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专家聘任
2、、任务委派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根据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专家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建筑施工、电力、交通运输、港口水运、军工民爆、应急救援、信息化、综合等专业组,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五条专家受省安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委派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参与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二)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三)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
3、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五)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安全生产标准等的审查、论证。(六)参与省级安全社区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检查指导、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咨询工作。(七)参与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八)参与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认定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工作。(九)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第六条专家
4、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三)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四)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工作8年(含8年)以上,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本专业问题的能力。个别特殊行业领域的专家在相关行业领域连续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有丰富实践工作经历的,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五)年龄一般不超过
5、65周岁,两院院士和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派任务。第七条申请专家由本人自愿提出,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可向省安监局推荐或自荐专家。在职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推荐,无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须有2名以上现任专家推荐函。第八条专家申请和聘任程序如下:(一)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向省安监局提交专家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二)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条件审查;(三)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拟聘任专家名
6、单;(四)提交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和公布专家名单。(六)向专家颁发聘书、专家证、胸牌。第九条省安监局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对专家工作的动态管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可通过省安监局门户网站上的“专家管理系统”接口查询专家有关情况。第十条专家聘任期3年。聘期满前2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申请,经省安监局审查同意后可续聘。第十一条专家委派程序和回避制度:(一)省安监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委派专家任务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专家委派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通过
7、专家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特殊情况可直接指定专家;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任务需要,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录入拟临时委派任务的非专家库专家人员信息。(二)专家委派单位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填写《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委派审批单》(附件1),报相关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与专家联系确认。(三)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专家在了解其与任务对象存在下列需回避事项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1.专家5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2.专家、专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3.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
8、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4.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款工作任务。第十二条省安监局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